国民党之发明——凡判处12年以上徒刑者,一律改处死刑(1)

2023年09月15日01:40:12 历史 1902

介入审判的批示五花八门

自此握有生杀大权,彻底破坏权力分立、审判独立等等基本原则。利用判决核定权大挥屠刀的案例不胜枚举,惟他在批示、手谕个案时表达的内容与私意要求很多样,试以分类方式举其荦荦大者数例参考。

(一)秋后算帐处理“败将”

首先来看如何对待内战中的同党败将。前陆军新七军中将军长李鸿等16人,是由蒋于50年亲自下令“密拿”侦办的案例之一,罪名是向其投降后受命来台争取孙立人附匪,侦办初期准备依“颠覆政府而着手实施”论处,因涉及孙立人如何处理的难题,却始终没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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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国民党参谋总长的周至柔签请指派审判长,以便开高等军法会审,但蒋却批示:

“应先将该案侦讯详情报核后再定。”

作为孙立人的旧属的李鸿等人,根据保密局初步侦讯,他们承认说过鼓吹孙立人附匪的话,当时孙立人虽然曾怒斥他们,不过,事后仍为他们安排职务。

经过漫长的四年岁月,不杀、不放、不审也不判,在55年孙立人被诬之前,蒋还手谕:

“嘱孙总司令立人推荐审判官或军法官一人参加会审。”

然后,该案才移送军法单位进行侦查,其中12人先行判决无期徒刑及10年、7年不等有期徒刑,李鸿等4人则暂缓起诉而以“国防机密案件”继续长期被秘密拘禁在情报局候办。嘱孙立人推荐审判官或军法官一人参加会审。

后来因即将超过追诉期,国民党总统府秘书长张群和参谋总长高魁元签呈:

“仰体钧座德意,念其过去功绩,可否依法酌处无期徒刑,用示衿恤之意。”

在1971年4月,蒋以红笔批示:

“此应照不到庭判决例,各处无期徒刑可也。”

进行不公开的宣判,以无期徒刑作结。

直到1975年蒋去世,李鸿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审判结果,这才依减刑条例被减刑为25年获得释放后,军法当局才发给判决书,他才知道自己被判刑的罪名是“阴谋颠覆,策反孙立人将军”。

在1988年病逝,各界致赠的挽联甚多,其中孙立人的挽联最受瞩目,这样写着:

“六十年亲似兄弟,善训善哉。本望长才大展,精练雄师,奈竖子预定阴谋,削我股肱,构陷诏狱!常胜军纵横南北,能守能攻。那期上将平庸,牺牲劲旅!愿总统未遭蒙蔽,还君清白,洗尽沈冤。”

像国民党抗战名将李玉堂,被以匪谍案判处枪决。李玉堂是黄埔一期毕业生,在长沙会战担任第八军军长,为蒋效命不遗余力,最后却因小老婆是匪谍的罪名,被罗织下狱处死。

50年8月31日被判刑的李延年,曾担任国民党第六兵团的中将司令。也是遭遇同样整肃命运的著名案例之一。

在解放战争末期,他是少数仍然效忠蒋的将领之一,但因非属蒋嫡系,所以,处处受到排挤,唯他还是坚持到最后一役。

李延年和属下第七十三军中将军长李天霞,在平潭之役退却,原本是时任东南军政长官公署陈诚要办他们,因故获得交保,却被蒋下令羁押严办,交付高等军法会审,汤恩伯以时任国民党总司令的身份书面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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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坚守阵地。”

但因蒋只是为了达到整肃军威的目的,指示对李延年、李天霞可以不用判处死罪,才判处无期徒刑,覆判后改为有期徒刑12年。

(二)指定审判官及罪刑,又处分审判官

《军事审判法》第158条规定:

“案件经起诉后,军法主官应按被告之职阶,犯罪之刑名,拟定审判庭之军事审判官,签请军事长官核定,其有军官参与审判时,应同时签请指派。”

但是,蒋经常据此指定审判长、审判官。

军政部电雷学校欧阳格案,就是由蒋指派“抚恤委员会”主委何键担任审判长,组织高等军法会审。

又如整肃国民党立委刘如心、马乘风“通匪附匪”案,以及1950年吴石案,也都是由蒋指派审判长、审判官,他们当然必须毫无偏差根据“朕意”办案。

被指定的审判官,其实是在替蒋背负夺取人命的罪责,如果不能依照蒋意旨判案,轻则被打入冷宫,重则遭受惩罚。

正是蒋在前述彭鼎宣案中手谕所示的,如有违逆他的旨意而轻纵,“该审判人员等当另依法究办”的具现。

吴石案中有3位高级军法会审的审判官,在终审期间,将吴石最后哀求轻判的忏悔情形转报呈蒋,蒋竟勃然大怒,认为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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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不公,并为罪犯说情免刑,殊为不法之至,应即将该三员革除原职为要。”

周至柔认为只要记大过一次即可,蒋才勉予同意。

54年5月的郭振纯等10人叛乱案,在保密局屈打成招及制作不实口供后,移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蒋对初审判决不满意,在案情签呈上除了批示其中3人:

“罪情慎重,均应发还严为复审。”

之外,也对梅绶荪、彭国埙等二位初审审判官表达极度不满,严厉批示:

“本部分审判如此草率,应将负责判决人员查报。”

蒋直接指示将该案的其中三人判处死刑,要求时任代理参谋总长的彭孟缉

“阅后饬办。”

至于二位审判官也分别受到处分,另加派一位中校军法官周咸庆依批示参与会审。蒋继续要求对军警公教人员被判刑后,诉究其介绍人、保证人及主管之后。经过几次对审判官严厉处分之后,审判人员接到“圣旨”后无不个个戒慎恐惧。

审判官、公职犯嫌的介绍人与保证人,既然都要为该案负责受处分,负责监禁相关人等当然更不能例外。

70年泰源监狱犯劫械逃狱案就有好几位监所人员受到被重处。该案是白色恐怖统治期间,思想犯在狱中真正采取行动“再叛乱”的唯一案例。

独派人士将该案称为:

“泰源监狱复国革命事件。”

该案的江炳兴等六人,分别因不同的台独案被判有期徒刑,他们关押在泰源监狱时密谋草拟“台湾独立宣言”及“文告”后,趁卫兵交接之际劫械逃狱,不久就先后被搜捕。

蒋在案情报告的签文上以红笔批示:

“如此重大叛乱案岂可以集中绿岛管训了事,应将此六犯皆判刑枪决。而赖、张、李等三犯以警卫部队士兵,而竟与闻逆谋不报,无罪难宥,应照法重处勿误。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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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不但将泰源监狱误为“绿岛”,而且他要求将6人全部枪决,但其中的郑正成并未参与袭击卫兵行动,罪不致死,最后经过层层签报,蒋才同意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又另外批示:

“监押叛乱犯之监狱,应着重监狱管理与人犯感训,希饬深入检讨研拟有效办法切实执行为要。蒋中正。”

在蒋严酷下令后,泰源监狱管理阶层及警卫都遭到程度不同的处分,连军法局办案不够快速,也被记过处分。

(三)更改判决,还要处罚介绍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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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的清乡期间,就开始严厉实施连保连坐的措施,连保人必须为被保人的行为负责,此措施延续到后来的白色恐怖期间,但因执行不够彻底,蒋遂多次在介入的案件中,特别以手谕强调必须彻底执行。

50年10月7日,在电信局报务佐张添丁等25名叛乱中,蒋除了作判决指导,还另外在手令上指示:

“所有已核准有关叛乱案各被告之现职军警公教人员(已判决罪刑者)应转饬将其介绍人、保证人暨单位主管人,详为查明,在检肃匪谍举办连保连坐办法未正式公布施行前,应查照有关行政法令分别议处,并须自九月份起按月列表报核。”

在计梅真等35名邮电叛乱案中,也同样指示:

“本案被告有29人为邮电机关现职人员,应将本案事实由国防部转呈行政院通饬所属单位,规定现职公教人员须认真考察,并切实办理连保连坐切结。”

50年的苏艺林匪谍案,涉案者多达约60人,在51年结案后,蒋仍下令:

“各该犯之保证人应加重议处。”
51年郑海树等33人匪帮台南市工作委员会案,经过更正判决后,有10人判死刑(6名台南工学院即今成功大学学生、3名教员、1名工人),蒋饬令:

“本案有24名为在校学生与现职教员,且均属台省人,此点甚堪注意,如今各学校上不能根绝共匪渗入,则任何办校成绩均不足观,本案被告中之学生教员等,应查明其所属之学校,将该校长等严为议处,并应饬属注意保防工作为要。”

52年萧清安等16人台铁员工叛乱案,是蒋家王朝整肃铁路系统的案件之一。该案被告分住新竹县苗栗县,是铁路局的司机、检车员或报务员等。全案遭判刑的员工,蒋同样要求对其直接主管及保证人:

“均应查究责任议处报核。”

另外,所有遭判刑者的家属都被列为“考管分子”,其中遭枪决的郑秋徒,他儿子台大毕业服役期间更被列为“特殊家属”考管。

59年,从台北成渊国中毕业的吴敏男(新竹人,刚满17岁),到建国补习班准备投考高中,因与班主任发生龃龉,不满之余在该补习班厕所墙壁上,“以烟蒂头书写‘伟人、共产党万岁’”,遭其他学生检举,由台北市警察局逮捕侦讯后移送警务处后,再送警备总部,侦讯过程备尝逼供苦刑,最后以《惩治叛乱条例》第七条“以文字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判处有期徒刑2年。

(四)指示扩大侦办、加重罪刑

凡介入审判最常见的,就是加重处刑及指示扩大侦办。加重处刑几乎发生在每一件介入的案件,而且以手谕或直接在案情报告签文上批示改判死刑的居多。

蒋要求扩大侦办的指示有时很直接,有时则是用点穴方式迂回表达“朕意”,善于揣摩上意的军法局高官就会绞尽脑汁扩大侦办罗织。
林秋祥“桃园学生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案,是一宗很好的案例。该案原本只办了26人,在蒋点穴之后,扯出好几个案连累了200余人,残杀不少无辜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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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的26人都是桃园县人,初审有4人判处死刑,另外,吕阿立、魏德旺、洪振益等3人原跟其他10人遭判有期徒刑12年,但蒋非常不满意,批示:

“三名既认定均属匪帮下级干部,且有从事叛乱工作表现,犯情无可恕,应即改判死刑。”

结果,该案总共有19人的刑期改判加重,死刑由4人增为7人,且很快予以枪决。

对该案除了前述的批示之外,还有后半段蒋是这样写的:

“又查桃园县地方迭据发生匪谍案件,且每案人犯数十,其居住地点多集中于该县之龟山乡、桃园镇从事叛乱工作,应饬保密局将该县政经警卫及社会一般情形密为详查详议该县匪谍案件较多之原因,限一个月具报。”

台湾保安司令部及调查局被逼着急急忙忙分别撰写调查报告:

“《桃园县概况调查》、《桃园县匪谍案件较多原因》,连台湾省政府也提了《桃园县政治未步上正轨及山地警察人员保防经验不够一案报告》。”

国民党参谋总长周至柔综合所有报告签给蒋的意见指出:

“关于该县政治之不能步上正轨、应如何督饬改进,及乡村警察人员之素质应如何加强,拟由台湾省政府转饬有关机关妥筹办理,至保密局、内政部调查局及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之情报人员,应如何配置深入农村,及如何切取联系、增加效力,并商同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加紧发展该县山区乡村党务,以组织民众,同时如何运用乡镇机构学校工厂员工,潜作反间工作,俾使匪徒绝无潜伏处。”

周至柔建议由《台湾省情报委员会》召集上述各机关负责人商讨办法办理。

蒋接受他的建议,下令国民党国防部所属的《台湾省情报委员会》召开了几次“加强桃园地区肃奸工作会议”。参加的单位有: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国民党国防部保密局、国民党调查局、国民党宪兵司令部、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台湾省警务处及刑警总队、桃园县警察局等。

会中,桃园县警察局报告:中坜一带匪谍颇多寄生于国民党利用国民党的力量掩护活动。调查局也说,匪谍甚有利用国民党的力量以达其掩护目的者。两者都直指问题重点是国民党本身,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承认他们的说法,同意要订自清办法进行内部自清。

在最后一次会议上,决议成立“北部地区组织肃残联合小组”(所谓“北部地区”包含了新竹和苗栗),并订定工作纲要,联合小组总共包含八个情警特单位(国民党台湾省党部第三组也在内)。

不久,联合小组迅速订出《肃清桃园县匪谍四项办法》。

蒋手谕:

“饬照该办法切实办理。”

于是,开始雷厉风行地展开搜捕。
联合小组的实效是同年立即有陈盛妙案判处5人死刑,接着桃园连续有:

李建章15人案、2人死刑;中坜私立义民中学案,10余人都是中小学教员、学生,4人死刑;刘福增16人案,枪决2人;郭成4人案,2人处死刑;吕华璋等33人案,15人处死刑;林清良等7人案,3人处死刑;杨阿木2人案,1人处死刑;张旺等26位农民,12名处死刑....等等。

其实,郑海树33人案是属于扩大侦办的案子,该案是台大医院郭琇琮叛乱案的衍生案,也是在扩大侦办的指令下台南牵连出的众多案件之一。

台南的麻豆案、玉井案、李妈兜案、蔡瑞钦9人处死案等等,都是在蒋要求扩大侦办的大案,总牵涉人数超过200人。

从李水井、杨廷椅等参加地下组织匪谍案,看看蒋要求扩大侦办及介入审判的情形。

然而,蒋看了判决大为震怒,下令退回判决,手谕:

“被告赖裕传、......等,于参加匪党组织后均有分任匪支部委员或支部书记等,积极为匪工作之事实,除应将赖等六犯均照原罪名改处死刑外,于均准照原判办理。”

赖裕传等人原本是判无期徒刑,保安司令部奉令后更改判决书,死刑增为11人(内有4名教员、2名台大法学院学生、1名医生),1950年11月29日由40名宪兵执刑,11位年轻菁英被绑到台北马场町,排成一横排,被执行枪决。

(五)不发新闻及明文不提的案例

因蒋家王朝雷厉风行推动“肃清匪谍”任务,所以,警备总部或之前的保安司令部每当破获叛乱案、匪谍案,都会大张旗鼓开记者会或发布洋洋洒洒的新闻稿,宣示铁腕震慑威力。

50、60年代,报纸每隔几天就会有破获匪党或枪决匪徒的新闻。但蒋对云林施纯忠案的手谕却反常地特别强调:

“以后非重要之匪谍案不必发表新闻。”

发生于1952年2月的施纯忠等叛乱案,全案8人,除了2位分别是二仑乡公所干事、新营糖厂职员之外,其余6人都是教员,分别任教于永定、仑背两所国民学校。他们只因参加读书会,阅读左倾书刊,即被认定参加匪伪组织。

原本判决2人死刑,蒋批示还有3人积极为匪扩张组织,也应处死刑,最后5人枪决,其余3人各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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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对该案指导之客气、含蓄极为少见,“非重要之匪谍案不必发表新闻”含意不寻常,一个案子抓了8人枪决5人,在他眼中竟然是“非重要”。

这个手谕,让当时的保安司令部便在云林大肆逮捕,罗织了好几宗叛乱案、匪案,且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

其中,因施纯忠案中约略提到钟心宽(二仑乡公所总干事),即将钟心宽逮捕严刑逼供,又陆续逮捕云林县议员廖清缠、教员王金柱、医师廖万督、二仑乡公所干事李新实在等人,但人数仍不足构成“重要”地步,就又逮捕一堆无辜的农民,总共逮捕24人。

到1954年,保安司令部真的办不下去才停止罗织行动。该案只有钟心宽1人被判处死刑,另外,1人判15年、5人判12年、1人判5年,其余滥捕的16人实在查无犯案实证而判无罪释放。

后,从钟心宽案又扯出猫儿干国民学校(今云林丰荣国小)校长郭庆案,逮捕8人,除了郭庆是校长之外,有2名台西国民学校教员,3名公务员、2名农民。

审判结果,原本只有2名处死刑,当时的国民党参谋总长周至柔深谙蒋对全案的意旨,在上呈给蒋的签文就多加了1名死刑,及把一名判7年的改为10年,蒋龙心大悦照准,最后更改判决为:

“3名处死刑、4名判10年、1名判2年。”

云林二仑乡公所经济干事林豹,也曾参加读书会,因与该公所总干事钟心宽有关,在施纯忠案风声鹤唳时即弃职逃亡,但不久就遭逮捕并单独判处死刑,等施纯忠被枪决后也遭枪决。

另一位27岁的云林护士高草,因遭指控担任南北交通工作曾掩护郭庆,被判死枪决;她的同案遍及高雄、屏东共逮捕9人,3人判处死刑。

蒋对廖文毅案的手谕,是另一个异曲同工的案例。

廖文毅在终战后不久展开独立运动,辗转港再入日,成立“台湾独立党”及“台湾共和国临时政府”,后因扩张组织不力,逐渐形成分裂状态,又遭蒋家王朝特务多点渗透,并挟持他在台湾的家属和同志进行要挟,最终返台向蒋家王朝投降,接受毁诺的羞辱式低阶职务安排。

蒋下令研究另一承诺返还被没收财产的问题,时任总统府秘书长的张群、及由国民党参谋总长转任总统府参军长的周至柔,共同为廖文毅求情在签文中说:

“投案态度坦诚,亟愿以待罪之身对建国大业贡献力量,以赎前愆,除仍予监管外,检附廖文毅自白报告书一份、在东京反正声明影本,敬请依法处分不起诉处分。”

蒋却绝不能让廖文毅恢复自由身,加倍严密监控其一言一行是蒋家王朝极权统治下的标准作业,可是,蒋也特别擅于掩饰实际作为伪塑观瞻,因而在签文上以毛笔将“除仍予监管外”几个字框起来,并批示:

“‘除仍予监管外’一语,明文不提为宜。”

(六)应即枪决及枪决可也

蒋通常在更改判决时,最常用的词句是:“改处死刑”、“应判死刑可也”、“难照签判,均处死刑”、“恶性甚大应改处死刑”;较少直接批“枪决可也”,像本文开头提到的徐会之叛乱案,蒋就是这样批示,这是比“终极判官”更低下的独裁军阀作为。

徐会之是在1949年11月底上海沦陷后,信心不坚迭与匪干接洽,虽于辗转抵达香港后自知悔悟,曾将附匪经过拟具报告自首,但是,正值对败将进行严厉整肃之际,蒋气急败坏地以红笔怒批:

“应即枪决可也。”

徐会之随即被绑赴刑场。

还一案例更具代表性。国民党军法局局长包启黄,是蒋的亲信,长期担任刽子手角色,专门依照蒋的旨意进行判决,对蒋言听计从而极受信任重用,却也长期藉势贪污枉法,要求贿赂、勒索人犯,屡遭纵容,无人敢举发,后来由于受冤者实在太多,陈情书如雪片般寄往总统府

到了1954年9月纸包不住火,由时任保密局长的毛人凤负责调查,遂爆发为骇人听闻的重大贪污及勒索虐待监犯案。

蒋此时非办不可,只好被迫忍痛断袍,在毛人凤的调查报告上批示:

“此案应即交军法审判可也。”

并亲自立即指派审判长、审判官进行审判,后来又在张群、孙立人两人的判决提呈签文上批示:

“包启黄应即枪决勿延。中正。”

如此批示是蒋所有批示中仅见的,除了有“应即”,更有“勿延”,实在非比寻常,盛怒之情跃然纸上,军法会审当然丝毫不敢造次,立即按裁示判决。担任军法局局长多年的包启黄,专门依照蒋的旨意进行判决,后来也遭蒋下令枪决。

黄温恭是屏东县春日乡卫生所主任,同案还有高雄县燕巢乡公所的民政股长陈廷祥、干事许土龙,燕巢乡农会理事长萧明发、总干事陈万琳、信用部主任陈清祈,以及燕巢乡横山国校教导主任等人,都是燕巢乡地方的意见领导人物。

他们只因经常相约聚会,遭调查局线民举报为匪伪组织,其中是否涉及挟怨报复或派系藉政治进行斗争整肃,不得而知。

该案逮捕9人,包括1名冈山中学刚满18岁的学生及1名年迈农夫。

52年,因李瑞东等20人叛乱案审结,蒋下令将该案分别判12年、10年的李瑞东等3人改处死刑,另指示:

“凡自首不诚确有实据,或为匪运输枪械者,以后皆应以极刑论科。”

保安司令部原本对燕巢案只判陈廷祥一人死刑,但蒋根据自己的这道指示,立即再将曾经自首、领有自首证,初审判15年的黄温恭,以“自首不诚”理由,批示:

“黄温恭死刑。”

53年,陈廷祥、黄温恭2人被枪决后,该案本应就此结案,蒋也已准予核备,但保安司令部意犹未尽,根据调查局对他案自首分子的侦讯,把该案判10年的许土龙、陈清祈两人挑出来覆审,请示蒋怎么处理,蒋照样大笔一挥裁示:

“各处死刑。”

由国民党代理参谋总长彭孟缉发交国民党国防部军法局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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