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海事局 苏冠军
货舱进水报警系统作为国际航行“散货船”的关键安全设备,其功能合规性直接关系到船舶航行安全与货物保障。MSC.277(85)决议明确了散货船及偶尔装运散装干货船舶的分类与适用标准,MSC.188(79)/Rev.1决议则对水位探测器及报警系统的性能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在船舶实际运营中,因设备集成不当、设计缺陷等导致的报警系统故障仍时有发生,不仅影响船舶合规性,更对航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本文以中国籍国际航行干货船“X”轮货舱进水报警故障为案例,通过梳理检查过程、排查故障根源,结合SOLAS公约及IMO相关决议要求,深入分析系统故障背后的设备集成、设计适配及公约落地等层面问题,并从船舶、船检机构、航运公司及海事部门四个维度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为提升船舶货舱进水报警系统合规性与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检查概况及问题的提出
2025年9月,曹妃甸海事局三名安检员对某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X”轮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机舱集控室的综合报警面板已触发“货舱进水综合故障”报警提示(如图1所示),但驾驶台配备的货舱进水报警装置主报警箱(如图2所示)未同步显示该故障报警信息,二者报警状态存在不一致情况。
安检员经过对其船级社签发的船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MSC.277(85)的规定声明(如图3所示),确认该轮应配备货舱进水报警系统。
查询MSC.188(79)号决议《散货船上和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上的水位探测器的性能标准》中3.3条,适用范围 :如在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应符合不低于海安会MSC.188(79)/Rev.1决议附件中的性能标准 ;如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安装,应符合不低于MSC.188(79)决议附件中的性能标准。
3.3 报警系统要求
3.3.1 视觉和听觉报警装置应适于设在驾驶桥楼上。
3.3.7 故障、报警和显示要求应包括一台对系统进行连续监控的装置,该装置在探测到故障后触发视觉和听觉报警。听觉报警应能静音,但视觉显示应继续起作用直至故障被排除。
3.3.7 Requirements for malfunctions , alarms and indications should include a facility for continuous monitoring of the system which, on detecting a fault, activates a visual and audible alarm. The audible alarm should be capable of being muted, but the visual indication should remain active until the malfunction is cleared.
在综合上述公约条款要求后安检员开具了下述缺陷 :机舱集控室货舱进水报警装置显示“货舱进水综合故障”报警,驾驶台货舱进水装置主控制箱上无任何报警显示。
相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分析
1、公约/法规原文
SOLAS公约1994修正案/第Ⅸ章/1.6条规定 :
散货船系指在货物处所中通常建设有单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等船型。
SOLAS公约2004修正案/第Ⅻ章/1.1条规定 :
散货船系指主要用于载运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诸如矿砂船和兼装船等船型。
SOLAS公约2000修正案/第Ⅲ章31条规定 :
第Ⅸ/1.6条定义的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应配备 :一艘或多艘符合LSA规则第4.7节要求,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且船舶每舷配备1只或多只符合LSA规则第4.2或4.3节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MSC.277(85)决议--术语“ 散货船”的澄清和SOLAS公约对偶尔运输散装干货、按第Ⅻ/1.1条和第II-1章不视为散货船的船舶应用指南(生效时间2008年11月28日)
适用范围:2009年1月1日 及以后安放龙骨的专用船舶 ;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偶尔装运散装干货的船舶。
该指南将散货船分为了三类,分别是SOLAS公约定义的散货船、偶尔装运散货的船舶、装运专门散货的船舶,并分别规定了SOLAS公约各章对各类船型的适用要求。对于不具有散货船典型特征的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专用船舶和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偶尔装运散装干货的船舶是否属于散货船,均受这一定义的约束,但该决议不具有强制性,在判定决议是否适用时应核实船旗国是否已接受该决议。我国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0修改通报4篇1章2.4引用了MSC.277(85)。
2、分析
对于2010年7月1日之后安放龙骨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依据MSC.277(85)决议,无论船舶结构是否具有典型散货船结构,只要是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都需遵守SOLAS公约有关散货船的特别规定, 包 括 第 Ⅱ-1、 Ⅲ、 Ⅸ、 Ⅺ-1、Ⅺ-2和Ⅻ章的要求,如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实施加强检验、检验通道设置等。如果船舶属于“偶尔装运散货的船舶”,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检查船舶是否满足相关限制条件,并是否持有一份声明用以证明已满足MSC.277(85)相关条款的要求。各类船舶法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
MSC.277(85)决议将散货船分为三类 :散货船、偶尔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专用船型。
散货船 :对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无论其是否具有典型的散货船结构,只要是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都需遵守SOLAS公约的特别规定,包括第Ⅱ-1、Ⅲ、Ⅸ、Ⅺ-1和Ⅻ章的要求,如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实施加强检验、检验通道设置等。
偶尔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 :对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偶尔装载散装干货的船舶,若具有双舷侧结构,则需遵循决议1.6的规定(见表1);若船长小于100米且为单舷侧结构,则需遵循决议1.7的规定(见表2)。所有的上述这些偶尔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应持有一份声明,证实其符合决议1.6或1.7的要求。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该轮认可本次检查指出的缺陷事实。主管船员在设备工程师的专业指导下开展故障排查,最终定位问题根源 :机舱集控室旁的货舱进水报警装置接线箱内(如图4所示),1号模块(如图5所示)发生故障失效。随后,船员将2号备用模块(如图5所示)临时替换至故障位置,机舱综合报警面板上的“货舱进水综合故障”报警随即解除。为确保系统恢复正常功能,船舶卸完货物后船员进舱对货舱进水报警系统进行了实际测试,各项指标均显示正常,安检员现场核查确认缺陷已纠正后,予以放行。
同时,针对该货舱进水报警系统在设计配置上存在的潜在缺陷及相关疑问,安检员已明确告知船东及船级社,要求其提供相关技术材料,以便开展进一步的合规性研究与评估。
尽管本次故障已成功排除,但安检员进一步对当前市场上在用的多款货舱进水报警系统开展专项调研后发现,大多数同类报警装置均在驾驶台报警面板上单独设置了系统故障报警功能(如图6所示)。
结合MSC.188(79)号决议《散货船上和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上的水位探测器的性能标准》及MSC.188(79) Rev.1《经修订的安装在适用SOLAS第II-1/25条、第II-1/25-1条和第 XII/12 条的船舶上水位探测器性能标准》的相关要求,初步判定该船所配置的货舱进水报警系统不符合上述决议规范。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不排除部分特定型式的报警装置,因设计差异将本案例中涉及的综合故障报警功能集成于探头报警功能内。基于此,安检员就该系统在设计配置上可能存在的缺陷及相关疑问,正式告知船东及船级社,要求其提供详细的技术说明、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以便开展进一步的合规性核查与研究。
在得到船方提供的《船舶货舱进水装置系统图后》(如图7所示),经研究发现3个货舱进水报警探头通过安全栅接线箱的单通道与主报警箱相连。该接线设计存在明显局限性:
一旦安全栅接线箱内任意一个模块发生故障,将直接导致该模块所对应的货舱报警回路中断,进而造成主报警箱无法接收对应货舱的进水报警信号,最终致使对应故障模块货舱的进水报警丧失正常报警功能。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经与船公司详细沟通后得知 :该轮的货舱进水报警装置由两家企业分段提供 :驾驶台主报警箱至机舱集控室控制单元的设备由一家公司提供,机舱集控室控制单元至货舱探头的设备由另一家公司提供。尽管这两款产品均已取得船用产品合格证,且各自产品均符合国际公约相关要求,但在实际集成应用中,双方设备出现了兼容性纰漏,导致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未达决议要求。这一情况也为船舶行业在安装货舱进水报警装置时提供了重要借鉴,即需重点关注不同厂家分段供应设备的兼容性验证,避免因设备间协同适配问题影响系统整体合规性与可靠性。
若故障安全栅仅作为主报警线路的分支(如图8所示),仅承担为机舱报警面板提供连接功能,且其发生断路时不会影响任何货舱进水报警功能的正常实现,则该设计符合MSC.188 (79)号决议的相关要求。
综上,在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货舱进水装置开展检查时,我们首先要确认其是否符合“散货船”定义,同时注意我国是强制实行MSC.277(85)的,在确认被检船舶符合“散货船”定义并需要设置货舱进水报警系统后,要注意查看货舱进水报警系统图中设置的安全栅故障是否会影响整个货舱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从而判断故障的严重与否。
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1、对船舶的建议
(1)强化设备自查与故障处置机制。相关船舶应建立货舱进水报警系统“日常巡检+定期全功能测试”的常态化制度,重点核查驾驶台与集控室报警信号的联动一致性,定期开展系统故障模拟测试,确保视觉、听觉报警功能始终有效可靠。
(2)优化设备配置并推进合规改造。若在自查中发现类似本案例的问题,应第一时间与所属公司沟通,联合船级社及设备供应商,严格对照相关决议要求,共同商讨技术改造方案,确保报警装置全面符合国际公约标准。
2、对船检机构的建议
(1)严格图纸审核与建造检验把关。在船舶建造或改建的图纸审核阶段,重点核查货舱进水报警系统的设计方案,包括报警点位设置、故障监测功能配置、接线方式合理性等核心内容,确保符合相关决议要求 ;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实地验证驾驶台与集控室报警联动效果,完整留存功能测试记录,确保检验过程可追溯。
(2)强化定期检验与缺陷追溯管理。将报警系统全功能测试纳入船舶定期检验的必查项目,重点核查故障报警的视觉提示清晰度、听觉提示穿透力,以及静音后视觉显示的持续性 ;建立缺陷追溯机制,对历史遗留的同类缺陷进行跟踪核实,督促船舶彻底整改,从根源上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出现。
(3)加强技术标准衔接与针对性核查。针对偶尔装运散装干货的船舶,重点核查其是否持有符合MSC.277(85)决议的专项声明文件,并对货舱报警装置系统图进行针对性再确认,明确设备适用的公约条款与技术标准,确保各项要求无遗漏、无偏差。
3、对航运公司的建议
(1)完善安全管理体系(SMS)闭环管理。将货舱进水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测试、缺陷整改等关键环节纳入SMS核心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岗位职责及工作时限,建立“发现-上报-整改-验证”的全流程闭环机制,确保设备问题及时处置。
(2)强化设备采购与改造的合规性管控。在船舶新建、改建阶段,提前开展设备合规性核查,重点确认货舱进水报警系统是否符合国际公约及法定规则要求,避免采购或使用不合规设备 ;若涉及多厂家设备集成,需提前开展兼容性测试,防范适配风险。
(3)加强船员专项培训与考核激励机制。制定覆盖国际公约条款、设备操作规范、故障应急处置等内容的专项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船员开展培训与考核 ;建立设备运行隐患反馈渠道和合理化建议奖励机制,充分调动船员参与设备管理的积极性,提升全员安全责任意识。
4、对海事部门的建议
(1)优化监管重点与精准监管方式。将2010年7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国际航行船舶(含偶尔装运散装干货的船舶)列为货舱进水报警系统检查的重点对象,聚焦系统配置合规性、功能有效性及船舶声明文件完整性,采用“现场测试+图纸核查+公约比对”的组合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度与效率。
(2)强化国际公约落地与专项监管力度。建议中国海事局层面联合中国船级社共同梳理 MSC.188(79)、MSC.277(85)等决议与国内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衔接要点,编制专项检查指南,明确统一的检查标准与判定依据 ;针对同类设备缺陷开展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排查共性问题,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提升。
(3)完善多维度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船检机构、船级社的信息共享与协同联动,定期通报典型缺陷案例,督促其强化检验把关责任 ;建立船舶缺陷数据库,对重复出现同类缺陷的船舶及航运公司实施重点监管,必要时采取约谈、信用惩戒等联合管控措施。
(4)强化技术指导与行业宣传引导。通过发布案例通报、组织行业专题培训、编制合规指引等方式,向船舶、航运公司精准解读国际公约及技术规则要求 ;收集并公开市场主流报警系统的合规性信息,为船舶设备选型提供参考,引导行业主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作者简介
苏冠军 曹妃甸海事局港口国检查主管,河北海事局首席PSCO,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12年,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500余艘次,港口国监督检查300余艘次,具有丰富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