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国常会确定了几项优惠政策延续和优化,今天国税总局分别发布了财税2023年第7号,财税2023年第6号和财税2023年第5号三个公告,对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等给予了明确。
一、2024年12月31日之前,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300万以内应税所得,按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研发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2023年第8号公告)。
以上四项优惠政策,详细内容,可以查阅上述相关的四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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