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下简称“专项债通知”)中提到,要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优势,依法合规推进专项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
一、什么项目可以市场化融资
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二、市场化融资项目的还款来源
专项债的还款来源可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此部分资金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市场化融资的还款来源只能是专项收入,项目单位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此部分收入归集至监管账户,用于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三、资产是否需要分割
专项债与市场化融资对应的收入应该进行分割,但专项债与市场化融资对应的资产是否需要分割要看项目具体情况。因为专项收入可以归还专项债、也可以归还市场化融资,对专项收入可以进行分割,但对产生专项收入的资产却很难进行分割;市场化融资的提供方是可以提出资产抵质押要求的,如果对市场化融资提供抵质押影响到专项债还款来源的实现,则应征得政府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