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投入出资致公司停业,小股东要求收购1%的股份能否获支持?

【案情简介】

被告AB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000元,原告李明蓝、被告赵四函系被告AB公司的股东,原告李明蓝认缴出资额为10000元,原告李明蓝认缴出资比例为1%,被告赵四函认缴出资额为990000元,被告赵四函认缴出资比例为99%。2020年1月10日、4月23日,被告AB公司先后两次进行经营范围变更。

2020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提交一份被告AB公司2019年12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对被告AB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原告又提交一份被告AB公司2020年4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对被告AB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原告称,其对被告AB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变更经营范围不知情,被告AB公司2020年4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上原告的签名系伪造。原告庭审中表示,其要求被告AB公司收购原告1%股份的理由是,被告赵四函不履行股东义务,被告赵四函不投入资金,造成公司停业,原告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

【问题】

因大股东不投入出资导致公司停业,小股东起诉公司收购1%的股份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AB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要求被告AB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权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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