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投融资
1.1银保监会发文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
1.2 工信部拟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3 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
1.4 严厉打击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合力净化资本市场生态——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5 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二、建筑、房地产
2.1六部门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2.2 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十四五”发展规划调研座谈会在洛阳市召开
2.3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的通知
三、涉外
3.1海关总署规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等
3.2 两部门拟出台措施便利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3.3 商务部要求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加强出口管制内部合规
四、其他
4.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
4.2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暂时调整适用七部法律
4.3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信息保护法、期货法等六部法律草案征意
4.4 工信部就App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4.5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食品浪费法》等
一、公司、投融资
1.1 银保监会发文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出《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对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明确了以下政策要求:一是保持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二是着力优化金融供给结构。三是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业务。四是做优机制体制和专业能力。五是做活存量金融资源配置。《通知》要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要继续实现增速、户数的“两增”目标,其中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通知》还就规范融资服务收费、做好惠企纾困政策平稳衔接、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管督导和外部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1.2 工信部拟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5月23日。
与以往相比,《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修订了行业分类;二是修订了划型指标;三是调整了双指标并集转交集;四是调整了定量指标阈值;五是增加定性标准;六是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七是建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3 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
2021年4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美团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天星数科、360数科、新浪金融、苏宁金融、国美金融、携程金融等13家网络平台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代表参加了约谈。
金融管理部门指出,近年来,网络平台企业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金融体系普惠性、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但同时也普遍存在无牌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金融业务、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监管套利、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违规问题。此次联合监管约谈的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具有综合经营特征且业务规模较大、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暴露的问题也较为典型,必须率先严肃纠正。金融管理部门针对当前网络平台企业从事金融业务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一是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二是支付回归本源,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严控非银行支付账户向对公领域扩张,提高交易透明度,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打破信息垄断,严格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四是加强对股东资质、股权结构、资本、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依法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五是严格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落实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两参一控”要求,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存贷款和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网络互助业务风险。六是规范企业发行交易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赴境外上市行为。禁止证券基金机构高管和从业人员交叉任职,保障机构经营独立性。七是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使用、营销宣传行为和格式文本合同,加强监督并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金融业务合作等。
1.4 严厉打击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合力净化资本市场生态——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证监会、公安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对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保持“零容忍”,紧密协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严打场外配资机构及软件开发商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惩治力度,净化市场生态。
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警示震慑,现将2020年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庆“撮合网”等十起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这些案例中,有的通过开发、销售或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投资者从事股票、期货配资交易开立子账户,并提供高杠杆交易资金,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有的涉嫌采用“虚拟盘”配资方式从事股票、期货投资诈骗活动。投资者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自身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并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自觉远离和抵制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紧密协作配合,常态化打击场外配资,严厉查处场外配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1.5 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辅导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属地监管优势,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证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各派出机构多年实践基础上,突出体现以下原则:一是统一规范。系统梳理各派出机构的制度和实践,充分吸收经市场检验的成熟做法,对辅导目的、辅导期、验收方式、验收期限等辅导制度主要安排进行了规定,实现规则适用的统一、协调,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二是明确定位。辅导工作主要是促进拟上市企业提高规范性,促使相关人员树立正确理念、熟悉规则及相关情况。辅导验收是对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价,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判断。因此,辅导验收不是企业上市的审核程序。三是高效便民。在细化统一的基础上,简化辅导验收标准、减少不必要程序、明确各环节时限,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使市场各方对辅导监管工作形成合理预期。
二、建筑、房地产
2.1 六部门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出《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了七个方面监管措施:一是加强从业管理。二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三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四是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五是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六是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七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意见》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2.2 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十四五”发展规划调研座谈会在洛阳市召开
4月28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十四五”发展规划调研座谈会在洛阳市召开。
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副司长王旭东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定位,做好缴存扩面、资金监管和服务等工作。下一步,住建部将统筹考虑住房公积金“十四五”发展规划制定、改革方案确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加强协作,高质量谋划相关工作;探索省级层面统筹推进信息共享、跨省通办等举措;不断推进区域公积金一体化建设,在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新作为,展现新担当。
2.3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的通知
近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1〕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郑州市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
该《通知》从五个方面明确了改革措施:一是全面实现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电子化。二是简化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条件。三是优化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程序。四是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审查意见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同时提高审查意见回复速度。五是相关要求。包括提高勘察设计质量,落实时效要求,规范文件上传,加大共享力度等。
三、涉外
3.1 海关总署规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等
日前,海关总署发出《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时,应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的有关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公告》还指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等。
3.2 两部门拟出台措施便利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5月26日。
《征求意见稿》推出的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等。
3.3 商务部要求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加强出口管制内部合规
日前,商务部公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应遵循合法性、独立性和实效性原则。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需具备拟定政策声明、全面风险评估、完善合规审计等九项基本要素。例如,审计报告应反映内部合规机制运行状况以及整改方向。合规审计可以由企业内部专人进行,也可以聘请外部第三方机构进行。《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六大促进措施,比如,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为出口经营者提供具体参考;根据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给予出口经营者相应许可便利等。
二、建筑、房地产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等八部法律作出修改。其中,《决定》对《广告法》修改如下:(一)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三)删去第六十条。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暂时调整适用七部法律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公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调整期限为三年。
根据《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等7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比如,将《会计法》中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调整为“直接取消审批”;对《拍卖法》中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调整为“审批改为备案”等。
4.3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信息保护法、期货法等六部法律草案征意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等五部法律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对外公布全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均截止于5月28日。
《二审稿》修改涉及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死者个人信息保护、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七个方面问题。《二审稿》强调,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三项法定义务。
4.4 工信部就App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5月26日。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适用范围和监管主体;确立了“知情同意”“最小必要”两项重要原则;细化了App开发运营者、分发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终端生产企业、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五类主体责任义务;提出了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处置措施、风险提示等四方面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从事超出用户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并提出了“六项不得”要求。
4.5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食品浪费法》等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下称《反食品浪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食品浪费法》主要明确了机关、学校、餐饮服务经营者、旅游经营者等各类主体的行为义务和违法处罚方法等。其中,《反食品浪费法》提出,公务活动用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可奖励“光盘行动”消费者;点餐浪费可收厨余垃圾处理费;商家诱导误导超量点餐,最高罚1万;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浪费,最高罚5万;制作发布传播暴饮暴食视频节目,最高罚10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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