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能不能成为婚内强奸的挡箭牌?
刘军(化名)殴打妻子后又与其同房,次日,妻子将刘军告上法庭,称其强奸。
6月24日,刘女士告诉大皖新闻记者,弟弟刘军今年40岁,与弟媳在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军在一家农场上班,吃住在宿舍,平时回家较少,每年冬天到次年开春才在家中呆得多,夫妻感情还可以。
“大概一年前,可能是有点蛛丝马迹,我弟就怀疑她媳妇有外遇了,整了个录音笔放卧室里,还录到了她和另一个男的糟践我弟的话。”刘女士称,自己事后了解到,今年3月,夫妻俩因此事发生争吵。“我弟受不了,确实动手打了她,但又后悔了,因为不想这个媳妇离开他,想哄哄她,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录音笔录下了全过程,女方当时也没说不同意啊,但是她第二天报警告我弟强奸,说自己不愿意。”
6月24日,大皖新闻记者尝试致电刘军妻子,未能接通,短信也并未回复。

刘女士出具的一张拘留通知书显示,2025年3月23日14时,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将涉嫌强奸罪的刘军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额尔古纳市看守所。
针对此案,部分网友认为妇女意志是强奸认定的唯一衡量标准,不以婚姻关系而转移,且刘军打人在先,应认定为强奸。

也部分网友持不同的看法,认为妇女意志难以界定。“难道每次同房前要去公安局备案,全程监控录像?”

还有部分网友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妻子负有繁衍后代的责任和“性义务”。

据“法度law”了解,刘军及其妻子曾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事发时处于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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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法律如何衡量婚姻关系中的强奸认定与妇女意志呢?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这里的妇女包括所有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妻子并非强奸罪的豁免对象。
魏景峰律师认为,本案是暴力行为在前,发生性关系在后。二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是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如果暴力行为是发生性关系的前提,先前的暴力行为迫使妻子不敢反抗,进而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罪。而如果暴力行为与发生性关系行为并无关联,二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性自主权是基本人权,婚姻非暴力遮羞布,婚姻关系不等于性同意永久生效。魏景峰律师表示,更加尊重女性以及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权是国内外趋势,也是更加文明的体现。虽然,婚内强奸不是出罪理由,但是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也应当考虑婚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女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节,在定罪上予以谨慎,在量刑上予以从轻。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经到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事发时处于离婚冷静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则入罪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样的司法判例也不鲜见,如河北赵某案,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伴随暴力行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
至于“性义务”的说法,魏景峰律师表示,婚姻性生活不存在义务之说,义务等同于服从,同意是双方合意。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告诉“法度law”,《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将婚内对妻子实施强奸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因此,在特定状况下,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等手段强奸妻子的,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婚内强奸”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实施强奸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若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的情况,如双方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且一方已起诉离婚、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处于离婚冷静期、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包办和买卖婚姻以及受胁迫婚姻或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丈夫可能会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综合现有媒体报道,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正处在离婚冷静期,刘某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就会构成强奸罪,通过网络检索可知,在全国范围内早就有过类似判例,且不止一例。另外,从司法实务来看,司法机关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和追诉,一直持审慎态度,因此,刘某目前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极有可能是有证据指向其构成犯罪。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郭睿律师告诉“法度law”,强奸罪是否构成的核心是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至于报道中嫌疑人家属讲的“没说不同意”是一面之词,未必是事实,公众作为旁观者并不知道录音内容,还要看双方在笔录中是怎么描述事发过程的,以及伤情鉴定情况等等。鉴于女方第二天就报警,且之前有遭受殴打,另外,事发时两人已经去民政局申请离婚,处于“离婚冷静期”,从常理推测。很可能是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
此外,郭睿律师还提到,婚姻不是暴力的挡箭牌,法律中也没有规定夫妻一方有“性义务”,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平等自愿。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王哲颖律师向“法度law”表示,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王哲颖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讲,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故需要判断丈夫在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明知妻子不愿意,而仍然强行为之。本案客观方面认定上即情节方面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丈夫动手打了妻子,如果这种暴力行为达到了使妻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后续又发生了性关系,则可能符合强奸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比如,丈夫将妻子殴打至身体虚弱、无法反抗的状态后发生性关系。但如果只是轻微的推搡等行为,难以认定达到了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
总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但又不能仅因妻子事后报警就认定违背其意志,需要综合多方面判断。还要了解夫妻平时的关系状况、案发时的具体情境、妻子当时的反应和表现等。若妻子在发生性关系时明确表示拒绝、反抗,而丈夫仍强行进行,则可能构成违背妇女意志。但如果妻子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或者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况,则需要警方更深入地调查分析。
此外,王哲颖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有不同状态,包括夫妻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冷静期等不稳定状态,在此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