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二战第一轮。行政法第一天(跟李佳老师)

行政法基本原则

知识点1、合法行政原则

  1. 法律优先(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2. 法律保留(授权,无授权则无行政)。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拥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授权,否则就是违法的。

知识点2、比例原则

1、合目的性公共利益 2、适当性→手段实现目的 3、损害最小→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

关于损害最小

《行政处罚法》5条2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强制法》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43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知识点3、公众参与原则

1、决定前:告知 2、决定中:听取陈述申辩、听证会 3、决定后:政府说明理由

知识点4、行政公开原则

决定的依据要公开、实施的过程要公开、结果要公开

例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政府内部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不公开,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不公开(半成品,随时会发生变化)

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例外: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5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6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知识点5、信赖利益保护(政府朝令夕改)

第一个层次,(存续保护、继续履行):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第二个层次,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成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收到的财产损失已发予以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