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广东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十五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对于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按照规定与内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强调民办要坚持公益性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学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校方方可代收费。
《办法》还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但学生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严格管理民办学校收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相关规定,向学生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不得收取教科书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纸杂志等资料(含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