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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历落户类
以50周岁划分为两种条件
1. 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需具有普通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学历,
2.年龄在60周岁以下,需具有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需准备材料为: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毕业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等情况,可以在学信网上打印学历报告并提供遗失声明;【国外学历本科及以上。需提供国外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打印);
5.3年以上劳务合同;
这样你就可以在所在的社区办理落户。在办理的过程当中,需要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流动人口信息卡。同时,普通落户的父母也可以随迁
1.海南省户籍:
首套房首付30%,其余可抵押;第二套按市、县、银行规定执行。例如,根据海口市的规定,第一套房子的首期款有40%已结清,70%尚未结清;三亚市占50%。
2.海南省非户籍居民:
(1) 各类市县(海口、三亚、琼海);每户限购一套,首付比例不低于70%。自取得房地产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在城市限制区内购买的房屋累计满60个月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税。
(2) 第二类市县(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只能卖给本市(县)居民的家庭。海南人才落户申请流程:
1.准备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原件
2.毕业证书提供相关学信网学历认证,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APP,进行认证注册
4.按照流程提交材料,获取准迁证
5.老家迁出户口后来海南提交落户材料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政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买住房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本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企业应予以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
合同中尚未包含首付款的付款方式内容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参考样本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且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购房,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机构”)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机构对购房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注销合同备案的工作要求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注销合同备案的,应于注销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积金机构申请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机构通知开发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从原渠道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对注销合同备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公积金机构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评级管理,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购房提取规定,仍按原购房提取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