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考试选拔的生命线
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
企图找“枪手”代替自己考试
最终,应考者和替考者双双坠入法网
案情回顾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旨在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近日,由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代替考试案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犯罪嫌疑人杨某与康某(另案处理)因工作相识。2023年4月10日,即将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康某请求杨某为其替考,事后再请其消费娱乐。出于朋友义气,杨某欣然同意。
5月13日至14日,杨某使用康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前往考点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杨某长相与报名考生康某身份证照片差别很大,经进一步提问核查,杨某露出了马脚,后被移交至公安机关。同年6月,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代替考试罪将该案移送至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虽然知道代替考试是违法行为,但想着不一定会抓到,心里还是存在一些侥幸心理。现在我感觉非常后悔。”在审问中,杨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涉嫌代替考试罪。最终,杨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刑罚。(案中的应试者康某涉嫌代替考试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代替考试罪,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考试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检察官提醒: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采用替考等方式作弊不但践踏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且应试者、替考者和介绍人均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广大考生要以案为鉴,诚心应考。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一旦误入歧途却无法挽回。切勿因小失大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触碰法律的底线。
来源:天心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