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咨解法】查封财产超出多少属于超标的查封?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一、人民法院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

1、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发现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 
2、人民法院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对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 
3、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4、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办理分割登记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4条

二、超标的查封的认定范围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相关案例:最高法(2015)执复字第12号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201号

综上所述,查封保全财产可能的最低拍卖成交价为估算值的56%,结合后续可能产生的孳息及拍卖费用等,查封的财产为民事判决确认债务金额的近2倍,不属于超标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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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咨律师简介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芝兆

李芝兆,现就职于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毕业位于山东建筑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曾在工程行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实务经验,从事保险行业以及教育行业,全方位涵盖房地产、建设工程、保险、教育领域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系统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

 国 咨 律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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