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团长的侵权责任要明白所适用的法律规制,其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团购团长法律身份辨析

在发生侵权损害事实时应由何种主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是研究侵权责任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想要研究如何承担责任首先要对主体的法律身份进行界定,在理论上明确其权利、义务,适用或不适用的法律规制。

社区团购作为新型商业模式,团购团长作为其中的新出现的独特性角色,在其与团购平台、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上,因其对团购平台一定程度的从属性以及与消费者关联的密切性,容易让人将其与是否是团购平台雇员以及是否在社区团购过程中充当经营者的角色产生联想。

新型互联网用工中各主体的法律身份等也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笔者在此两种情况进行详细探讨并最终辨析出团购团长的法律身份。

团购团长难以确定为平台的雇员

一般来说对于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以谁侵权即谁是侵权责任主体的原则,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侵权主体,而用工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主体正属于特别的侵权主体。

团购平台与团购团长是劳动关系还是普通民事关系影响着团购团长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性。如果其两者是劳动关系,则团购团长作为平台的雇员,所有侵权行为由平台进行承担,团购团长无独立人格,那么本文也就没有必要研究团购团长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

目前主流的社区团购平台对团购团长的用工属于新型互联网用工的一种。虽然现在互联网经济只占整体经济的一小部分,但其低工资劳动力市场的占比以后会越来越高。

学界当前对于新型互联网用工关系是平等民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争议较大,因此,对团购团长的法律地位进行定性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力买卖不同于普通商品买卖中买卖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其交易双方能力相差悬殊,几乎不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完全实现雇员的意思自治,很难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正是因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这种不平等性,大陆法系国家总结出了“从属性”概念来对交易双方是否是劳动关系进行判断。虽然学界对从属性的概念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但是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这三个方面作为其构成要件是受到国内学界普遍认可的。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用工的模式越来越复杂、灵活,出现大量“弱从属性”的用工关系。

它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从属性的一些标准,又在某些方面不符合从属性的认定标准,这使得认定传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越来越难以适用,在实务和学界产生了一系列争议。

对于这种“弱从属性”的用工关系有学者认为应认定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难以用目前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应创制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

为了更好的研究团购团长的侵权责任,下面笔者对其从属性进行一定的分析,以分析其是否满足劳动关系。

首先,从人格从属性来分析:从主流社区团购平台对团购团长工作的管理模式可以看出,社区团购平台企业发挥的作用与普通的用人单位发挥的作用在很多地方具有相似性。

团购团长能否被录用或者被除名是由团购平台来决定的,除此之外社区团购平台还决定团购团长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提成的标准,并都对团购团长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做出了规定,一些平台还会给团长提供相关统一培训。

此外,一般社区团购平台还会对团购团长有相应惩罚措施、kpi 业绩考核。兴盛优选的团购团长如果其门店上线后前3 天之内没有一个订单,或者7天内达不到70单,就会被直接关闭,正是因为平台具有“惩戒权”,对团购团长的的心理上还有行动上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强制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团购团长对社区团购平台具有一定程度的人格从属性,但是相较于传统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团购团长与社区团购平台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的程度又并不是特别强。

主要表现在社区团购平台对团购团长的管理仅限于通过资格准入以及简单的业绩提成来实现,且团购团长工作时间一般可以选择,相较于较普通劳动者更加灵活,团购平台很难实现对团购团长时刻的监督与控制。

其次,从经济从属性来分析:从生产条件上来看,学界的争议主要在于互联网平台为平台上的工作者提供的APP 是否属于劳动工具。

对于这一争议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平台为平台上的工作者提供的 APP 不应被认定为劳动工具,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需要出卖劳动力,其他的一系列生产资料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

在此观点下,社区团购平台没有为团购团长提供劳动场所,毫无疑问不是劳动关系。也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工作 APP 应被认定为劳动工具。互联网+背景下,应该将平台软件视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生产条件,用新的思维方式来看问题。

在社区团购中,团购团长虽然利用微信群等做出宣传,但其宣传的最终来源是平台上的广告,且目前来说大多数团购团长可以利用平台提供的 APP 直接进行销售订单的收集及反馈等工作。

但也存在着一部分团长利用微信群接龙或者微信自带小程序来实现商品信息收集等工作,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多见于较小型的社区团购平台。

按照这种观点下,团购团长依靠社区团购软件来进行下单、接收信息、反馈等工作,存在着一定的经济从属性可能。对于辅助判定标准的组织从属性,笔者在此不做过多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作为互联网用工关系的团购团长确实如被广泛争议的一样仅具有部分从属性特征,即所谓的“弱从属性”。

笔者认为,首先,虽然团购团长因为这种“弱从属性”使其与团购平台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但程度并未达到劳动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力量悬殊的地步。

其次,如果对如此众多且纷杂的团购团长完全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无疑会加大社区团购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最后,从我国司法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看出,在我国要想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缺少任何一个都难以被认定。

就目前我国这种比较严格遵循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判定标准而言,团购团长也难以被认定为社区团购平台的劳动者。

团购团长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

侵权责任按构成要件可以分为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要想研究团购团长的侵权责任首先要明白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制,即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的特别责任条款或特别性的法律规则,还是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过错、损害结果来承担侵权责任。不同法律规则的适用对团购团长的侵权责任产生着不同的影响。

本文研究的是团购团长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对经营者义务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且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经营者的描述可知其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对其内经营者的判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团购团长是否属于产品责任的主体。

因此,本章笔者主要对团购团长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责任主体——经营者做出判断。“生产者”、“销售者”、“制造商”、“零售商”等术语在我国和国外的相关法律中都较为常见,但“经营者”的概念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独特的用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或通篇涉及经营者,且对其权利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或从行为模式层面规定了其义务,但却都未从制定法层面上对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明确,对于经营者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是相对抽象的、笼统的。

笔者在此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对经营者的概念的界定采用相对权威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的解释:经营者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不单是大众比较熟悉的消费环节中的经营者,从事一切商品经营及提供各种营利性服务的主体都是经营者。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却具有限定性,该法所称的经营者单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笔者在本文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面向消费者的经营者称之为狭义的经营者。将从事一切商品经营及提供各种营利性服务的主体称为广义的经营者。明确经营者概念后,我们再针对团购团长是否是经营者进行界定。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的概念可以看出经营者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其一,与其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消费者,其二,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其三,以获利性为目的。

首先,从经营者概念上进行分析。团购团长不可能属于经营者中生产者,这点毋庸置疑,存疑的是团购团长是否属于经营者概念中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直接相对的概念,也就是说经营者应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从“销售商品”这一角度来看,笔者以更容易被混淆且流程更完整的团购团长引流模式为例,在此模式中的团购团长工作流程是:

团购团长向社区团购平台申请,获得许可成为团长,然后开始通过地推或者其他方式拉人进入自己的微信群,在微信群达到一定人数后,通过商品接龙或者微信小程序或平台自带的小程序等发布开团信息进行拼团,拼团成功后由团购团长对商品信息统一进行汇总。

将消费者购买商品意向的信息发给团购平台或平台内商家,平台或平台内商家再根据团购团长提供的信息将商品配送到团购团长的自提点,团购团长整理货物,等待消费者上门提货。整个流程与“零库存”销售较像,但本质上是不同的:

其一,从产品所有权来看,虽然在法律上对何为销售者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学者指出销售必须转移所有权或类所有权,其购进并出售产品,目的是为了营利。

在社区团购中团购团长在发布宣传信息之前不需要向平台支付资金购买商品,在整理完商品信息后也仅是向平台提供商品信息。

大部分社区团购平台都会由消费者直接在平台程序界面进行购买,小部分通过成语接龙模式将货款交给团购团长,但在整个过程中团购团长不会获得商品的所有权,不与消费者相对应。

其二,参考其他国家对于经营者不同的界定,可发现不同的角度。“独立职业活动”是德国民法典中对经营者的概念的一条标准,所谓的“独立”即自己可以自由的安排时间,并且可以自己自由的进行一切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