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存储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也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当前,我国立法并未对个人信息存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面对个人信息存储这一难题,可以通过法哲学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和理解。
在此基础上,从个人信息主体、数据处理者、数据管理者等角度,对个人信息存储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并从法哲学视角对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大量收集并加以处理,这已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都带来了巨大影响。
在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后,如何进行存储成为了一个现实问题。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过度收集”“非法使用”等情形,导致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和泄露。
在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与传统的物质要素相比,数据要素具有更高的流动性、无形性和价值性等特征。
面对数据时代的挑战,我国法律已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体系,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
个人信息存储的基本理念
法律制度的建立,总是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作为其理论基础。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两种基本理念,一是强调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二是强调个人信息存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从立法角度看,这两种理念也可以理解为“数据自决”和“数据控制”这两种基本理念。
具体来说,“数据自决”理念主张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主意志,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进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
“数据控制”理念主张国家应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控制。
从法哲学角度看,两种理念其实都是从不同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信息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实际参与者,是个人信息存储的最终受益人。因此,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总则》《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同意权。自然人有权知晓并同意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承担责任;
(2)知情权。自然人有权知晓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及其结果;
(3)删除权。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删除其个人信息;
(4)查阅、复制权。自然人有权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
(5)更正权。自然人发现其个人信息错误的,有权请求数据处理者予以更正;
(6)删除权。自然人在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和处理之后,有权要求数据处理者予以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
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
个人信息的存储依赖于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直接关系到个人信息存储的质量和安全。
在这个意义上,数据处理者就是数据存储的管理者。在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的存储不可避免地会与数据处理者产生联系,在此基础上,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享有请求权,即要求数据处理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有大量针对数据处理者的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实际效果和个人信息存储的质量。
数据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
从法哲学角度分析,个人信息存储的法理基础在于对个人信息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实现需要法律规范的指引。
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主体和数据处理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虽然《民法典》在人格权中设置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分配这两项权利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35条规定了数据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但这一条款仍有争议。
其争议焦点在于个人信息主体和数据处理者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从法律角度看,这两种关系属于不同的权利义务。
换言之,法律对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可能是导致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数据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
对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中个人信息存储问题的反思与建议
在我国,虽然已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其中并未对个人信息存储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个人信息存储问题是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笔者认为,只有从法哲学的视角对个人信息存储这一难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其本质内涵和解决思路。
通过对法哲学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中个人信息存储问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其一,缺少对个人信息存储这一难题的专门立法;其二,在个人信息存储方面,缺乏对个人信息主体、数据处理者、数据管理者等相关主体在存储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规定;其三,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身的系统性、完整性研究。
结语
通过法哲学对个人信息存储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储是一个涉及个人信息主体、数据处理者、数据管理者等多方主体利益的复杂问题,这一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我们在对个人信息存储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时,应该将个人信息存储问题视为一种权利,而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义务。
我们需要从法哲学视角来对个人信息存储进行研究,通过对该问题的深入分析,明确个人信息存储的权利属性、权利边界等基本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们也需要从法哲学视角来审视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在相关立法中,应该将个人信息存储作为一种权利加以规定。同时,立法也应该从维护个人利益出发,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存储的义务主体。
此外,立法还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存储的救济途径。在相关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应严格审查个人信息存储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
只有通过法哲学视角对个人信息存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才能更好地解决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