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转发关于调整居民医保
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居民医保
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通知
长医保发〔2023〕9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现将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通知》(吉医保发〔2022〕3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将其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经急诊(含急诊留观)、抢救后转入住院治疗,或急诊期间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含急诊留观)、抢救医疗费用可按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相关规定支付。经急诊(含急诊留观)、抢救后转入住院治疗的,不再收取本次住院起付标准。急诊(含急诊留观)、抢救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计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医保支付的急诊(含急诊留观)、抢救应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急诊范围、标准、条件。
二、按照《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1〕15号)要求,设置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次均起付标准和年度起付标准。次均起付标准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年度起付标准设置为5000元(学生、儿童、低保对象2500元),根据全省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次均起付标准累计达到年度起付标准后再次入院,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双通道”药品、符合规定的急诊(含急诊留观)、抢救起付标准等参照住院次均起付标准,计算至年度起付标准中。
三、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原则上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特殊疾病原则上在二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不限定等级)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结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情况有序实施。本通知施行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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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报销政策调整!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4月1日后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将与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在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目前,部分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的新冠治疗药品尚未正式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此前对有关新冠治疗药品的医保临时性支付政策将于3月31日到期。
为了降低社会负担,引导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也为了进一步丰富临床用药选择,提升新冠治疗药品的可及性,通知明确,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且被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当前,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先诺欣)的最新价格,以及来瑞特韦片(乐睿灵)的首发报价,均不高于医保目录内小分子新冠药最大疗程治疗费用的1.8倍(即630元/疗程),符合“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等条件,将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后续,其他新冠治疗药品的价格如果符合条件,医保也将按规定临时支付。
据悉,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此前发布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来源丨吉和网综合长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新华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