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1年6月24日,邵某母亲林某某因摔伤导致骨折前往某市某区中医院进行救治,来到该医院后,立即住院治疗。2021年6月26日,叶某某医生诊断为陈旧性股骨粗隆间骨折、陈旧性耻骨骨折、坐骨骨折建议住院进行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2021年6月28日,邵某母亲林某某进行手术治疗,术中上午11:22突然出现血氧下降,心率突然上升至110次/分,然后持续下降,呼吸停止,心脏骤停死亡。事后原告向某区中医院调取病历,原告发现病历内容存在伪造或篡改的行为。
比对案涉病历查房签名记录可以发现,《某区中医院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医生签名处并非手术医生麻某某本人或姜某某的签字。其次病历《手术记录》按规定要求主刀医生本人签字;
但从林某某《手术记录》可以发现主刀手术医生并没有签字,无法确定手术医生就是麻某某,原告怀疑手术实际医生是姜某某并非麻某某,姜某某存在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行为,某区中医院及涉案医生为掩盖过伪造或篡改了该份调查表,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患方观点
此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后,原告经专家论证得出,被告单位医生在术中存在操作不当导致邵某母亲林某某脂肪栓塞窒息死亡的行为,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却推诿责任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三、被告某中医院辩称
1、2021年6月24日林某某因摔伤导致骨折前往被告处进行救治,被告在为林某某进行诊疗过程中于2021年6月28日为林某某进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林某某术中因突然出现血氧下降死亡。
2、林某某死亡后,赔偿权利人向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控告认为被告在为林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伪造及篡改病历行为,并要求某区卫健局按照权利人要求和指示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林某某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被告认为鉴定机构是赔偿权人自行选定的,鉴定意见也是客观、公正的。
经某区卫健局调查,被告根本不在伪造及篡改病历行为,只是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对被告已经做出行政处罚,林某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明显过错不予赔偿是不能成立的。
3、因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余万元赔偿款于法无据,其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死者)林某某,系冠脉肌桥急性持续收缩造成心肌缺血,心率(律)异常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五、笔迹鉴定
诉讼过程中,邵某、邵凤德申请对某中医院病历中《某区中医院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医生签字处的姜某某是否是姜某某本人签署进行笔迹鉴定,后邵某、邵凤德放弃此鉴定。
六、司法鉴定意见
1.林某某系肺脂肪栓塞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2.某区中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林某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七、庭审意见
被告医院因未规范填写病历被行政处罚。结合鉴定意见及庭审笔录、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等,酌定医方担责50%。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案情、某中医院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本院酌定保护30000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中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401715.34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