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你公司参与“清远校区实验室多媒体设备建设项目(一期B03栋)”(项目编号:1210-2141YDZB3822)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调查。经调查,应采购人广东金融学院要求,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编号为GDUFCG2021(317)的《产品变更协议》,将该项目部分采购标的由品牌规格型号为OS-EasyO×83-355的云终端系统变更为戴尔OptiPlex 5090 Micro XCTO云终端系统,且已按照变更协议履行、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举报函、答复说明函、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产品变更协议、项目验收表(验收)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707.73万元(柒佰零柒万柒仟叁佰元)千分之五的罚款3.5387万元(叁万伍仟叁佰捌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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