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保险业摸索出了许多经营技巧和方法,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保险业经营的规律和特点,总结出了一整套经营原则。
这些原则规范和指导了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保证了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很多国家还将这些原则列入保险法或国家行政条例、条令中,用法律与行政的手段保障这些原则的严格执行。
从本期微课开始,我们就进入保险原则的主题,它将帮助我们从底层逻辑来理解保险。
在展业过程中,是不是经常被客户问“爷爷是否可以给孙子投保?”您是怎么回复的?可以,理由是什么?不可以,又是因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保险原则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一、为什么确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业初期,有人以与自己毫无任何关系的他人财产或他人生命为保险对象打赌,比如以拿破仑死亡或被活擒到英国为保险事件与劳合社订立合同。
这种赌博性质的保险严重地悖离社会利益,影响社会安定,激起了公众的愤怒和政府的关注。
所以,英国议会于1774年通过了《人寿保险法》,其中明确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这种赌博性质的保险行为,因而该法被称为禁赌法案。
1906年英国又颁布《1960年海上保险法》,其中第4条规定:无保险利益的海上保险合同为赌博合同。之后保险利益原则又扩及到其他险种,成为保险经营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之一。我国《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
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就可以: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如果保险补偿不受保险利益的限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可获得超过保险利益的利益,这同样会引发道德风险。
因此,保险利益就成为保险人进行赔偿与否,以及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多少赔偿的依据。同时,投保人也可以依据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额进行选择确定。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假如没有保险利益的要求,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则可能为骗取保险金而伤害被保险人,从而使实际死亡率大大高于正常的死亡率。
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虽然不能完全消灭以上这些道德风险,但是其所得到的损害赔偿仅为原有的保险利益,使其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的行为无利可图,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3.避免产生赌博行为
从形式上看,保险与赌博有很多相似性,两者都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当事人双方所付代价与所得报偿都是非等价交换。但是,保险与赌博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在目的、手段及结果等方面都有着根本的不同。保险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就是为了排除赌博在保险上的烙印,维护了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丧失或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例如某家庭的主要工资收入者,如果他身体健康,能正常上班,他就能为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如果他不幸因意外事故伤残或死亡,那不仅使他的家庭收入减少,很可能由于治疗而导致家庭支出增多。因此,他的妻子对他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以他的身体或寿命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但是,并非任何利益都能构成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1.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经济利益
如果损失不能用货币来计量,那么,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也难以确定应予补偿的标准,保险合同也无从生效。
大部分财产都是可以有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对于一些如古玩字画等所谓“无价之宝”,财产保险中通常以约定价格进行承保。另外对于人身的价值,虽然不像财产那样容易确定,但我们可以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为依据作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但是遗属因失去亲人所致感情上的悲痛,却无法用货币衡量,从而不能作为保险利益而要求补偿。
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这里“确定的利益”既包括现有,又包括期待利益。现有利益就是指现实中已存在的利益,如已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例如,投保人对一幢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写字楼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就是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是指将要获得的、合法的、可以实现的利益,例如这座写字楼的预期租金。一般来说,仅凭主观预测可能会获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3.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违法行为产生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我们来看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如何来应用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来源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 人身关系,即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
(2) 亲属关系,即投保人以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
(3) 雇佣关系,即企业或雇主以雇员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
(4) 债权债务关系,即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
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立法体系,采取的原则有所不同。如英美法体系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我国保险立法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时效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因此,只要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即使后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此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为依据。
写在最后
我们再回到开头的问题,“爷爷可以给孙子投保吗”?
基于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爷爷是不能给孙子买保险的,但是某些特殊情况除外。
如果小孩子的父母没有完全民事能力,或者不在了,孩子由爷爷抚养,这种情况下,爷爷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可以给孙子买保险的。
如果爷爷想给孙子买年金险这类产品,部分保险公司也是允许隔代投保的。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那么孩子的监护人,也就是孩子的父母签字同意的话,部分险种,爷爷也是可以给孙子买的。
如果孩子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孩子签字同意爷爷为其投保,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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