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平方米收回

近日,南雄法院成功腾退一处十万余平方米的水库鱼苗场。

2015年,南雄某局与张某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将一鱼苗场及配套设施出租给张某用于种植和养殖。2019年8月,某部门与张某签订《国有资产接管三方协议》,协议约定该部门承接出租方某局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因张某未经出租方同意,将承租的鱼苗场及配套设施转租给杨某经营,杨某在鱼苗场周围散养鸡、鸭、鹅,严重污染水体,鉴于其行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某部门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鱼苗场,张某、杨某相互推诿拒不解除合同及腾退鱼苗场,该部门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杨某将限期清退鱼苗场及配套设施。因张某、杨某逾期未履行,某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局吴法官多次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案涉场地登记面积十万余平方米,由居住场所和水库组成,杨某一家人共同居住在该鱼苗场。在执行过程中,杨某抵触情绪强烈,以家庭成员无处安置、活禽处置难为由推诿扯皮、拒不配合执行工作。见此情景,吴法官一方面张贴清退公告、冻结杨某名下财产,另一方面积极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充分告知杨某强制执行的额外费用和可能涉及到司法拘留、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经多次耐心劝导,杨某认识到拒执行为的经济成本和违法成本,同意腾退场地,最终涉案资产得以有序收回,成功交付给某部门。

“如果一味地采取强制腾退方案机械执行,反而容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采用劝导的方式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事后吴法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