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省IPTV新媒体发倡议,呼吁明确电视“回看”权属界定

作为电视传播主渠道,iptv目前在全国已拥有4亿家庭用户,但电视回看业务是否侵权这一问题,业内外(包括法律界)却存在分歧。有数据统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诉讼涉及到“回看业务”的争议高达1686起,全国各地法院也已审理了一系列iptv的侵权案件,但从判决结果来看,依然存在明显分歧。

行业人士认为,无论《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都没有明确通过有线传播电视节目的电视“回看”行为应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多起将iptv、有线电视“电视回看”作为交互式传播作品而被界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的案例。如果没有明确的权属认定作为指导,iptv和有线电视的电视频道回看功能会受到历史生效案例的影响,而且很难在个案中转变系统的习惯认定。

有鉴于此,近日,全国30省iptv新媒体机构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回看”业务权属界定的倡议函》(以下简称《倡议函》),共同呼吁明确电视“回看”权属界定,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倡议函》中提到,“电视回看”是通过网络技术为电视频道、广播频率增加有限时间段的延时播出功能,是对电视频道广播频率整体的回看和回听,不是针对单一节目的点播。

《倡议函》指出,从业务形态而言,电视“回看”仍应属于广播权的范围。“回看”的公共属性不应被忽视。从公益传播层面来看,“回看”使广播电视机构精心制作的直播流内容突破了限时播出的局限性。

电视“回看”业务权属界定需结合技术发展和公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提到,妥善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三网融合”等新兴产业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回看”的法律属性存在分歧,其技术“惠民”应受保护。其本质上仍然是广播电视业务结合“回看”技术后的全新业务形态,是广播电视在新媒体领域的重要延伸。

实践中已出现部分公司利用司法实践关于电视直播“回看”权属的界定分歧,以“维权”之名提起大量所谓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高密度诉讼,看似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质上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若电视直播关于“回看”的界定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无疑会助长该部分主体通过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进行盈利,亦会制约三网融合向良性方向发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祖薇薇

编辑/弓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