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盗版教辅图书,这三人真“刑”啊!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曾某珊、李某友共同出资购买打印机、贴膜机等设备和原材料,在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思旸镇某移民小区安置房内印刷加工书籍销售。曾某珊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和授权的情况下,安排伍某隆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拼多多上注册了16家网店并担任销售客服,曾某珊、李某友擅自翻印未被授权的《优翼学练优》《新领程涂重点》《学霸笔记》等各类书籍,并向全国各地销售盗版书籍,销售总金额达493520.87元。经延边大学出版社、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等20余家出版社认定,曾某珊等人销售的《优翼学练优》《新领程涂重点》《学霸笔记》等书籍均为盗版书籍。经岑巩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扣押在案的书籍价值149188.9元、非书籍类价值238036.8元。

判决结果

2023年8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曾某珊、李某友、伍某隆提起公诉。2023年9月15日,岑巩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李某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伍某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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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严厉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盗版侵权教辅图书犯罪形成震慑,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须经相应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不得批发、零售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的出版物。违者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广大群众尤其是学生和家长要增强版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侵权行为,通过正规的书店和电商平台购买教辅材料等出版物,不要向无证书商购买来路不明的出版物。


来源:徐丽莉检察官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