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2人被判刑!

近日,三都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

2021年3月,被告人游某某在缅甸结识到林某某(已上网追逃,未到案),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游某某被劝返回国后,林某某与其商量帮助林某某组织他人偷渡到缅北去从事非法活动,按人头给被告人游某某一定的费用或提成,于是在上家林某某提供偷渡到缅北费用并许诺给与好处费的情况下,被告人游某某将组织他人偷渡去缅北从事非法活动可以获利的情况告知被告人莫某某。被告人莫某某随后介绍、引诱得吴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又介绍、引诱得邓某某和张某某,于是2023年3月11日,被告人莫某某驾车与被告人游某某将吴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张某某运送到都匀东高铁站,由被告人游某某为四人购买高铁票通过贵阳转乘坐高铁到云南昆明,到达昆明后由被告人游某某联系境外接头人林某某安排人与吴某某对接,后由网约车司机送至临沧市双江县后,再由其他人员转接偷渡到缅甸佤邦勐波县从事非法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莫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他人邀约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三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