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通史《基本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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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8年9月1日,波恩教育学院迎来了议会委员会的开幕仪式,各国高级官员应邀出席。这个委员会由来自六个政党的65名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按每75万居民选举一名代表的比例确定,而黑森州的代表则由州议会指定。值得一提的是,委员会中两大政党,即联盟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和社会民主党各占27席,自民党则有5名代表,其他政党如德意志党、中央党和德国共产党各有2名代表。阿登纳成为委员会主席,克里斯蒂安·斯托克以社会民主党人的身份作为州总理联席会议主席发表了开幕词,强调了这一会议的历史重要性。



然后,阿登纳以议会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发表了答谢词,明确提出了议会委员会的任务,即起草一部新的《基本法》。他说:“我们鉴于德国的艰难处境和我们对国民的责任,聚集在一起,齐心协力地制定一部《基本法》。我们的目标是确保这部宪法具备这样的特质:保持德国的统一可能性,并为德国的东部地区在新国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这个任务并不容易,特别是对那些渴望早日恢复主权的西德政治家来说。原因在于,一方面,各主要政党在国家体制和政治原则方面存在着重大分歧,另一方面,新的《基本法》必须得到占领当局的批准,并且与占领法规保持一致。



对于联盟党和社民党这两大主要政党来说,联邦制度、尤其是财政权的分配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焦点。社民党曾在1947年夏天通过《建立德意志共和国的纽伦堡纲领》,要求赋予联邦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和牢固的财政控制权,认为统一的财政政策至关重要,因为财政政策不仅是经济管理的关键手段,还要满足重建所需的巨大财政支出。而联盟党中的大多数成员则认为各州应保持独立,尤其是在财政上不应过于依赖联邦政府。他们强调联邦和各州之间的权限应该明确划分。这个争论在1948年10月的三次党团内部辩论中激烈升级。



此外,其他小政党如中央党支持社民党,德意志党等则支持联盟党。占领当局对议会委员会在联邦权力分配问题上的争论也非常关切,而在西方盟国内部,也存在不同看法。法国不希望德国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英国则考虑到维护西德的稳定,要求在联邦制的原则下,赋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权力,而美国则更接近联盟党的观点,希望西德可以成为一个类似美国的分权制联邦国家。



最终,美国的观点占了上风。1948年10月19日,占领当局在一份文件中明确表示,他们希望联邦政府的财政权力仅限于“征税和为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责而分配资金”。而关于《基本法》的修改,占领当局提出了明确的限制,不允许超出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这个时候,阿登纳提出了妥协的建议,认为应该作出某些让步,以便尽快建立西德国家。他说:“我不认为财政问题应该成为阻碍整个《基本法》通过的障碍。如果我们在财政问题上取得共识,然后在两三年后发现这一解决方案对联邦和各州都不利,那么我们可以考虑进行修改。这个问题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难题。”但是社民党坚决反对妥协,坚持要求联邦政府享有独立的财政权。



在社民党坚持立场的情况下,盟国决定作出让步。1949年4月22日,三国外长同意了《基本法》草案中关于联邦和州分权的规定。具体来说,他们同意了在财政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财政领域都拥有独立性,以便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责。此外,他们也同意了《基本法》草案第36条,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在国家事务中的职权,以确保联邦政府在重要国家事务中具有足够的权力。这一系列的妥协和协议为新《基本法》的制定创造了条件。

1949年2月11日,议会委员会完成了《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并将草案提交给了占领当局进行审核。然而,由于草案没有按照占领当局的要求进行修改,很快就遭到了占领当局的否决。3月2日,西占区军事长官提交了一份备忘录,明确提出对草案的修改意见,特别关注联邦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明确定义的限制,除了财政方面的限制外,联邦政府不应插手教育、文化、宗教事务,地方政府、公共卫生等领域,只有在相关利益涉及多个州居民的健康时,才能行使权力。此外,备忘录要求在占领时期对警察权的行使需要得到军事长官的批准,而有关联邦机构的规定应明确规定,只有在州政府无法行使相关权力时才能成立。社民党对这些建议坚决不同意。

不久后,占领当局和议会委员会多次进行了讨论和意见交流,但都没有取得任何结果。1949年4月5日,三国占领当局的外长向军事长官发出一份备忘录,拒绝在《基本法》的条款上让步,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应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明确定义。社民党则坚持他们的立场,只有在满足他们对财政权力的要求时,才会接受新的《基本法》。

鉴于社民党的坚持,盟国决定作出妥协。1949年4月22日,三国外长同意了《基本法》草案中关于联邦和州分权的规定。具体来说,他们同意了在财政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财政领域都拥有独立性,以便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责。此外,他们也同意了《基本法》草案第36条,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在国家事务中的职权,以确保联邦政府在重要国家事务中具有足够的权力。这一系列的妥协和协议为新《基本法》的制定创造了条件。

最后,在这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中,《基本法》终于完成。1949年5月8日,议会委员会通过了《基本法》草案,之后占领当局正式批准了这一草案,并公布了《占领法规》。不久后,西占区的11个州中有10个州议会批准了《基本法》,达到了先前规定的2/3多数。于是,新《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德国建立了新的国家机构,奠定了国家体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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