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雳 龚茁|泰国货物进出口法

曹雳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1979年泰国货物进出口法全法共二十五条,是泰国现行有效的货物进出口法,于《政府公报》公布之次日起生效,1939年特定货物进出口管控法、1944年《特定货物进出口管控法(第二次修正)和1947年特定货物进出口管控法(第三次修正)随之废止。2015年颁布的泰国货物进出口法仅对该法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该法授权商务部长和财政部长负责和管理该法的执行、主管官员的任命、部颁条例的发布等事项。其中,经部长会议批准,商务部长有权就禁止和许可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须符合的要求、进出口附加费、附带证书等事项进行规定。

该法要求设立对外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以开展有关国际贸易研究、分析和调查,向商务部长提出改善国际贸易的项目、计划或措施,并就本法执行向部长提出建议或意见。FTC的主席由商务部常务秘书担任,国内贸易司司长、商业关系司司长、审计署署长、商业经济司司长等担任委员,日常工作由外贸司负责。FTC可任命小组委员会在委员会权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审议事项。另外,商务部应设立国际贸易促进基金,以负担涉及促进国际贸易的经费。

根据该法,财政部长可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港口和地点,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和授予海关官员的有关权力同样适用于该法的进出口规定。该法还对主管官员执行本法的具体职权职责和程序性内容作出规定。

此外,该法具体规定了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其中,进出口违禁货物和未经许可货物的,应处以不超过十年的监禁,或处以相当于出口或进口货物价值五倍的罚款,或两者并处,并没收货物与运输工具。该法还特别规定对于举报人和实施逮捕的官员应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另外,该法对于欠缴附加费、违反商务部长所发有关通知、妨碍主管官员行使本法职责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泰国货物进出口法

佛历2522年(公元1979年)

曹雳译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龚茁校

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