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企业职工退休后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增发养老金的政策,这是目前很多网友比较关注的问题,以前我也写过关于重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养老金相类似的文章,但由于已经有好几年的时间了,网友们要找过去文章估计比较困难,这一篇文章也许会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疑惑。
我也是在重庆办理退休的人员,过去对于退休后还要享受独生子女补贴是不知道的,也不知道还有这个政策。但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事告诉我,要我提交独生子女证,提交独生子女证,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可以增加3%的养老金。

既然有这么好的事情,那么无论如何也要去找到自己的独生子女证。由于我是从四川到重庆工的,以前的独生子女证都是在四川老家办理的,经历了好几次搬家,不知道丢到哪里去了,真的很难再找到。我们那个时候几乎都是独生子女,大家也是知道的,但是独生子女如果没有独生子女证,也是无法享受加发养老金政策的。
实在找不到了,好在当时我在单位是享受了独生子女补贴的,财务有补贴的依据,老家所在的居委会也为我出具了证明,凭这些依据,总算在重庆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补办了独生子女证,顺利在办理退休时,领取到了本人基本养老金中增发的养老金。
我的亲身经历证明,重庆市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增发3%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政策是存在的,也是实实在在的。但具体是怎么规定,有哪些政策依据,我那时没有去关注。所以现在我们来关注重庆这方面的政策规定,也是为了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享受到这个重大的民生政策,惠民政策。
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按照这一条的规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是指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职工,这是在办理退休时增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当然这个职工不仅仅是指企业职工,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重庆市的地方法规,规定比较原则。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那么重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增发养老金是怎么规定的呢?
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局渝劳办发〔2000〕261号,即《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第2项第三款的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渝劳办发〔2000〕261号,即《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是目前重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养老金的政策依据。当然这个文件规定是是有条件的。一是指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或是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二是要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以前的独生子女证,三是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人员。

那么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还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增发养老金的待遇呢?
经过搜索发现,重庆市原来的计生委、人社局在2010年联合下发了一个76号文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及原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基本养老金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即渝人口计生委发〔2010〕76号),但这个文件公开搜索不到,也就没有办法知道具体的内容。
综上所述,以上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重庆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的公开信息,对于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或是参保的职工,按照基本养老金的3%增发养老金,这个政策是明确的,但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能享受什么样的增发政策,需要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是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