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栏目副主任张添强 通讯员黎明)
事因:王香(化名)老奶奶今年90岁了,有二儿一女均已成家。她家老房子位于沙河口区兴工街道,面积50平方米,房产证登记在老伴名下。2009年10月份政府动迁,有货币补偿和原址安置新房两种选择,王香老奶奶要求安置新房,当时政策是新房超出老房子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860元结算。
令王香老奶奶遗憾的是,老伴在动迁前因病去世。2019年7月份,王香老奶奶便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新房屋面积90平方米,补交了增加面积部分的费用154400元。
王香老奶奶对动迁安置的新房非常满意,二室二厅,窗明几净,而且还有电梯,生活非常方便。但是在办理产权证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原来老房子面积50平方米,登记在老伴名下,一半面积属于王香老奶奶的,另一半属于老伴的遗产由王香和三个儿女继承。因老伴生前未留遗嘱,所以25平方米应当属于遗产,如果新房证办在王香老奶奶名下,需要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签字,否则无法办理。
大儿子和女儿说,同意新房的房产证办理在母亲王香名下,放弃对老房子的继承权,但小儿子因在国外生活,无法回国签字,产权证“愣”是办不了,这可急坏了王香老奶奶。
今年3月份,王香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自己的三个儿女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新房子归王香所有,并按老房子的份额给予三个儿子相应补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王香的二个儿女同意放弃继承,另一个儿子无法回国签名,但王香老奶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是2019年,也就是老伴去逝10年之后,加之老房子的房证因动迁已经注销,故王香老奶奶安置的新房子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香老奶奶安置的新房子不属于遗产。
8月8日,在王金海律师的陪同下,王香老奶奶持法院的判决书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顺利地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并拿到红彤彤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王金海律师说,依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王香老奶奶动迁前的旧房,登记在老伴名下,动迁时老伴已经去世,老房子的产权证被注销,所以不存在继承问题。王香老奶奶安置的新房是动迁所得,增加面积部分交纳了代建费,从王香老奶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看,系老伴去逝10年之后,因此安置的新房属于王香老奶奶个人合法财产,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在王香老奶奶名下,故办理产权登记时不需要子女再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