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法院发“禁止令”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沈法宣 曾维芳

6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指导案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针对一起非法狩猎案发出首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禁止令,两名非法狩猎者在禁止令限定期间内不得实施猎捕野生动物以及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间,江某培、江某私自改装枪支、购买猎套等禁用工具,在自家附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累计猎捕麂子、果子狸等多只野生动物,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经鉴定,被猎捕的果子狸学名花面狸,是我国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4年6月6日,长阳检察院在诉前向长阳法院申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禁止令,请求责令江某二人立即停止猎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长阳法院收到该申请后,当日即对案件进行审查。鉴于江某二人使用禁用工具多次猎捕多只野生动物,为防止其继续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长阳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禁止令申请。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禁止令(通讯员供图)

禁止令发出当日,长阳法院法官前往江某培、江某家中送达禁止令,向其详细讲解禁止令的法律规定,宣讲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同时告知其在禁止令限定期间内不得实施猎捕野生动物以及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江某培、江某当即表示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一定引以为戒,将积极配合相应工作。

据了解,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明确提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依申请发出禁止令,责令立即停止该行为。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