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神山"遭恶意注册 疫情之下商标注册不是法外“孤岛”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布消息称,为依法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加大对与疫情相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商标局制定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并对“火神山”“雷神山”等近1000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3月4日,商标局对于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法作出驳回决定。


此后,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维护知识产权领域风清气正的坚定决心拍手叫好。那么,在“驳回”的背后,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的法律与道德底线是什么?商标申请与恶意注册的界限何在?新修订的《商标法》对于恶意商标注册作出了哪些更加严格的约束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道德之下的“越位”


2020年的开局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整个世界、国家、社会和每一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冠状病毒”“封城”“隔离”“口罩”“雷神山”“火神山”“钟南山”成为了这个春天的“关键词”。然而,就在当前抗“疫”的关键时刻,一些“精明”的企业或个人却“敏锐地”觅得了“商机”,打起了用“火神山”“雷神山”等与疫情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歪主意。


据媒体报道,天津万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口气在多个商标注册领域申请了“封城”二字作为商标,准备用于酒类、啤酒和广告营销;福建省厦门市泰形美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营销业、药品和医疗器械类3个商标领域申请了“新冠福星”商标;中饮食品有限公司更是在多个商标领域申请了30多个商标,包括“新冠良茶”“防新冠”“新冠清”“新冠”“清冠良茶”等。除了这些带有“新冠”和“封城”字眼的商标申请之外,甚至有人开始抢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标。


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驳回的63件商标注册申请中,包括27件“火神山”、24件“雷神山”、3件“钟南山”、3件“方舱”等商标注册申请,涉及41个申请人,共23个商品和服务类别。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各方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及超常规付出,在短时间内建成了火神山、雷神山等医院。成千上万的建设者冒着感染病毒的风险,夜以继日地奋战。医护人员接管医院后,更是无畏向前,全力救治患者。同时,大量捐赠和爱心涌向这些医院,社会的关注也聚焦于此。“火神山”“雷神山”等词语已然承载了社会各界万众一心、迎难而上、坚决抗“疫”的感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的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钟南山是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呼吸病学专家、2003年抗击“非典”先进人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高级别专家组组长,申请人未经钟南山本人授权,将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同样,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随着媒体的报道,“方舱”医院亦成为社会公众熟知的词汇,“方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


商标注册的法律底限


商标,即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品牌”。消费者认可某种商品,其品牌就会产生价值。因此,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注册商标已成为企业的共识。那么,商标注册是否有法律底限呢?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在各种类型的商标注册中,具有辨识度的姓名也是选择之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表示,“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与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保护姓名的商业化利用,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二是特定名称应已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徐川涵介绍说,在公众人物领域,其本人或经授权后,确实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例如,由李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类商品上注册了“李宁”商标;由董明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册为商标;林志玲亦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也包含经济利益,名人的姓名尤为突出。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商业价值紧密相连,社会公众极易将商品和该公众人物联系起来。”徐川涵说,“若公众人物的姓名可被随意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搭便车’的行为,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由于不同的公众人物之间亦存在受众范围和知名度的差别,商标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主观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去世的名人,一般从不良影响的层面进行考虑;对于在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权人率先注册商标,则姓名权人可依法提出异议、无效。”


据介绍,能否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商标,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例如,钟南山的姓名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社会环境下,具备高辨识度,属于禁止注册的范围。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普通人的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但是,若姓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识,则需具体审查其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徐川涵说。


强化代理机构监管刻不容缓


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专门为企业或个人提供商标咨询、代理、评估等专业性服务的第三方,是社会法律中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相关国家机关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近期,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受申请人委托,将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2020年2月3日至2月13日,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广东广州懿姿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劳恩斯建材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共计10件名称为“雷神山”“火神山”的商标。因代理恶意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该代理机构被处以最高额度10万元的罚款。据了解,此案为打击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全国第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指出,上述两公司将“火神山”“雷神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的在先权利,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疫情防控期间,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况,却仍接受两申请人的代理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构成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和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独有偶。近日,墨唐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等9家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由于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正常申请”现象是专利、商标代理行业整治的“顽疾”。疫情期间,个别不良企业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标,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更容易造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3月6日,中华商标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倡议书》指出:“全国商标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按照国家商标法律法规及中华商标协会行业自律公约有关要求从事商标代理工作,坚决反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行业自律就是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因利益诱惑,时刻自重反省,自觉恪守职业道德,秉持操守和担当的责任,反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为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管,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措施包括:持续加大对代理与疫情防控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及时转送查办。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线索,立即组织立案调查,对不当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指导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内自律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及时予以惩戒,对非会员单位依法依职责予以通报曝光、公开谴责。此外,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档案,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向社会公布,并依照规定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等。


依法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同时,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以转让牟利为目的的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上半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显示,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的专利和商标案件增长幅度较大,分别同比增长103.6%和80%。据媒体报道,其中不乏恶意注册商标案件。


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商标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共涉及6个条文。其中,为了进一步加重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此次修改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在此次《商标法》的修改中,上述规定令人印象深刻。有专家表示,此类申请人并无使用商标的想法或意图,而是以商标交易转让为目的,拟将商标高价转让,从而获利。商标注册和保护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在品牌建设上进行投资,为社会提供质量稳定、可靠的商品和服务,保障其能够从这些投资中获得相应回报。这些制度的建立与运行,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而这些成本均来源于公共资金。若注册商标后却不使用,这些公共资金的投入就失去了意义。


近年来,恶意注册和商标囤积行为是我国在商标注册领域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而相关司法判例也明确地划分了合理和非正当的界限。


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贝贝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贝健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为例,该公司提交的第35类“鲜多鲜”商标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是其没有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理由囤积商标。为此,该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换言之,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贝贝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在一审判决中指出,除涉案商标之外,贝贝健公司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60多件商标。具体包括“SK”“铁甲威龙”等,与知名品牌、知名电影等相同或近似。因此,贝贝健公司并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商标,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


近年来,我国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和保护创新,大力推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除修订《商标法》之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修订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另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1月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等。而2019年5月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18)》,也将“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列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总体发展趋势之首。在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举措正愈发完善,阔步前行。


来源:2020年4月17日 中国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