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发票有什么用?
1.个人
在个人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指出: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举个例子:柳先生某月扣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的应纳税的所得为10000元,另外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为0元。如果他本月累计捐赠2000元,未超过应纳税所得的30%(超过即按30%计算),并进行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那应纳税额为:【10000-5000(起征点)-2000(公益性捐赠支出)】×3%-0(速算扣除数)=90(元);
如果柳先生没有进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那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5000(起征点)-0(公益性捐赠支出)】×10%-210(速算扣除数)=290(元)
这意味着,如果进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柳先生当月可以少交200元个人所得税。
2.企业
在企业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指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近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还通过了两项扶贫捐赠优惠政策:一是对企业用于重点贫困地区的扶贫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解决了企业所得税前不足扣除的问题;二是对捐赠给重点贫困地区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减轻了企业负担。
也就是说,企业用于重点贫困地区的扶贫捐赠也被视作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按年度利润总额12%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扣除等。
举个例子:甲公司2017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调减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0万元;2018年实现利润200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调减的公益性捐赠支出400万元。
1.2017年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000×12%(扣除限额不超过年利润的12%,但余下可结转三年)=12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7年应纳税额为:(1000万-120万)×适用税率。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0-120=80万元,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内税前扣除。
2.2018年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先扣除2017年结转的捐赠支出80万元,再扣除2018年发生的捐赠支出=240-80=16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7年应纳税额为:(2000万-240万)×适用税率。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400-160=240万元,在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内税前扣除。
合格的捐赠票据
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通知中指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慈善机构捐赠,就能在每个月缴纳所得税时享受优惠。
主动要求捐赠票据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并不是在捐赠后自动就会发生。
除有税务文件特殊规定外,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当我们面对面线下捐款时,机构都需要出示正规票据。如果是网上捐款,则不同的互联网募捐平台不太相同,需根据不同网站索要票据。

另外,捐赠人可以凭借支付凭证以及相关资料和捐赠的机构联系后领取票据。
在领取票据后,依据相关条文规定,捐款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捐款收据送至所在工作单位的财务部门(扣缴义务人),由单位财务部门在计算捐赠人个人所得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无扣缴义务人的,由捐款人向税务局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据有效的捐款收款,计算税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