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的男青年小帅和女青年小丽,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两人看到市面上有人销售制式军服,生意火爆,利润可观,就通过多方打听,从外地购买武装部队制式迷彩服、背心等服装,在海城市商铺通过网络进行加价出售。
公安机关在两人的店铺当场查扣9个品种的服装300余套。经军需能源质量监督总站沈阳质量监督站认定,该9个品种的服装是现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为真品。查明两人已经销售的制式迷彩服共获利逾1万元。
庭审后,二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主动缴纳罚金各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帅和小丽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二人的部分服装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综合二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判处小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小丽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两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人民警察肩负着神圣的职责和光荣的使命,而警服和警械是警察身份和执法的重要标志,体现着权威性和严肃性。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配饰是武装部队管理的重要物资,是军人和军队形象和荣誉的重要标志,彰显国威和军威。个体工商户在没有销售警用、军用装备资质的前提下在其经营的店铺出售警用、军用物品,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警察和武装部队正常管理活动,更危害了国家、国防利益。
(当事人均为化名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