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蓝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兴宁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蓝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被告人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罚金二万五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该案是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提起公诉并已公开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开始,被告人蓝某(广西马山县人)伙同被告人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害人“欠钱”为由,多次实施犯罪活动。2018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伙同被告人苏某榕(广西南宁市人)、黄某程(广西横县人)在南宁市兴宁区北宁街某网吧,将被害人钟某翔带离并实施殴打,并虚构被害人“欠钱”的事实要求被害人“还钱”。后被告人蓝某通过电话威胁被害人母亲给钱的方式,从被害人母亲处取得7850元钱款。
2018年0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蓝某、梁某发(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苏某榕在南宁市兴宁区北宁街某网吧,将被害人陈某良带离并虚构被害人“欠公司钱”的事实,威胁被害人还钱。后被告人蓝某直接用被害人的手机在网上贷款2600元后转至自己账户。至凌晨3时许,被告人蓝某、梁某发将被害人陈某良带至某酒店房间看守,被告人胡某强(广西南宁市人)于当日9时许到酒店房间内协助看守被害人。当日14时许,因被害人手机无法继续申请贷款后,蓝某等3人才让被害人离开。
2018年1月15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蓝某利用被害人陈某良害怕的心理,以让被害人转账还钱、向被害人“借钱”、让被害人提供账号密码、让被害人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人民币8000元。
2018年0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广西马山县人)在南宁市兴宁区北宁街大都会网吧,将被害人张某迪带离要求“还钱”。因被害人反抗,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期间韦某宁将被害人1台价值1720元的手机抢走。
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蓝某、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陆续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蓝某、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先后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2018年9月6日,兴宁区检察院依法对蓝某、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提起公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兴宁区检察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注重发挥检察职能,把牢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对涉黑涉恶案件做到依法从快从严办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此次对蓝东等6人恶势力团伙依法从严判决,彰显了兴宁区检察院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兴宁区检察院将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努力提升社会治安整体水平和人民群众安全感,为辖区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