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近来,互联网口水战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有肯德基,后有野生虎。这几天,陈冠希又异军突起,在微博中公开炮轰林志玲。而林志玲倒是很淡定,回了句“不知你吼啥,我不认识你。”这场口水战,双方你来我往,互不让步。围观之余,小伙伴是否思考过这三个“技术问题”呢——
技术问题一:陈冠希有言论自由吗?
鲁迅先生在《言论自由的界限》里写道,红楼梦的贾府言论颇不自由,焦大爷就骂了几句主子扒灰的实话,就给塞了一嘴马粪。今天,有的人搬出陈老师当年自拍大尺度写真集的旧事,意思是你都做了这事,还有什么资格说三道四。但请注意,不管小伙伴是否喜欢陈冠希,他说话的权利肯定是有的。不过,这样乱说话却不负责任,真的好吗?
技术问题二:林志玲有名誉权吗?
去年,方舟子与崔永元围绕转基因食品展开的微博骂战和名誉权诉讼,后来海淀区法院宣判。根据判决书,公众人物得容忍他人的批评。
林志玲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也是人,是人就有名誉权。但作为公众人物,面对公然指责和批评,恐怕需要比一般人多一些忍耐。
技术问题三:陈冠希说的哪些话侵犯了林志玲的名誉权?
再回顾一下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公众人物有忍的义务,也有忍无可忍无需再忍的的权利。什么话不用忍?没有一定事实依据,“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恶意贬低对方人格尊严”的话。
其实,十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出台了。根据这份司法解释,认定名誉权侵权,有两个标准:有无事实依据和有无侮辱人格。
有了标准,我们来逐字逐句地分析一下。
陈冠希炮轰林志玲的微博是这么写的(原文为英文,这里引用译文):“这个婊子丑陋至极,而且她闻起来像坨屎,我警告过你,当我生气时你不会喜欢我,假装是个女演员/超模的小姐。你其实只是娱乐圈的交易骗子,因为你舔了一些……”
丑吗?林志玲被称为台湾第一美女,但美丑是主观感受,陈冠希要说林志玲很丑,那也是他的自由。
臭吗?有人觉得榴莲香,有人觉得榴莲臭。真要说很臭,那也还说得过去。只是,你能文明点吗?
喜欢吗?林志玲好像没说过会不会喜欢陈冠希,那么陈冠希会不会想太多了,虽然我知道你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演员/超模?周星驰在《喜剧之王》里一直说,“其实,我是个演员”,可吴孟达就是不买账,不让他领盒饭。演员或超模是林志玲的职业,但对她的职业表现是否认可是个人的自由。
交易骗子?陈冠希看到了,还是听到了?骗子这个词可不能乱说!
舔了吗?“舔了一些”是说谁呢?这不是含沙射影,是什么?这不是侮辱人格,是什么?所以,如果这句话没有事实依据,那么百分百构成侵权了。
陈冠希说的话,有些是他的感受或评论,没有过侵权这条界;有些则很可能是没有事实依据,带有侮辱成份,越过了侵权这条线。
所以,林志玲真要告陈冠希侵犯她的名誉权,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也可以看看陈冠希能不能拿出什么证据。
还有一个问题。陈冠希是加拿大人,林志玲是中国人,内地法院能管这事吗?我以为是可以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而网络侵权的空间已经超出传统侵权的空间概念,微博不是主要在咱内地吗?林志玲在微博上的粉丝可有不少在内地!掉粉这事,后果很严重~
本文转自微信公号“法律博客”(falvboke),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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