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国家规定
物业费中包含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其目的是
最大程度保障业主的
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
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但哈尔滨市居民杨女士向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讲述她的理赔经历
物业、保险公司踢皮球
定损两年未收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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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众嘉园,2020年1月20日,她家的地下室因下水主管道堵塞返水,污水流了满地,导致室内地板、地毯、床垫等被泡。
经小区物业哈尔滨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物业)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业保险)现场进行查勘,定损总额5150元,保险公司赔偿2905元,剩余的2245元由物业公司承担,杨女士当场在“物业责任险小额案件查勘定损记录”上签了字。

本以为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的杨女士这一等就是两年多,其间没有任何人告知她保险理赔的事。杨女士找保险公司和物业,都未果。
保险公司答复:我们的赔偿款只能直接赔付给物业公司,你找物业公司要。
物业公司则或以保险赔偿款还没到、或以已上报总公司等理由推脱。
接到杨女士投诉后,2022年2月21日,记者找到安华农业保险理赔人员王先生,询问杨女士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对方答复称:
“物业公司是投保人,由于物业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完整的理赔手续,所以理赔一直没进行。2022年1月10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2905元已经打给了先锋物业,杨女士应去找物业公司要。”
关于为什么不直接赔付给杨女士,王先生解释说:
“是物业公司投的保,我们只能赔付给他们。”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记者查阅《保险法》发现,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受损的业主作为第三方,有权利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法》第六十五规定
保险公司为何违反《保险法》规定,在物业公司没有做出赔偿前就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物业公司?出险已两年多,物业公司一直不申请理赔,对于物业公司怠于请求理赔行为,业主完全可以代位追偿,为何不向业主告知此权利?
就上诉问题,记者再次找到安华农业保险的王先生,他表示无法代公司回答,需汇报给公司领导才能回复。直至3月1日记者截稿时,安华农业保险也没做出任何解释。
杨女士告诉记者:“这种责任险本来就应该赔付给我们受损业主,我之前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直接赔付给我,他们一直说只能赔给物业,保险公司太不负责任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务员告诉记者,他们知道《保险法》对责任险的规定,也知道有的物业公司根本不想赔,因为保险赔付只是一部分,超出部分物业还要赔。“但为了能拢住物业公司这个客户,赔不赔、怎么赔只能按物业公司的意愿办。”该业务员说。
提起物业责任险理赔
哈尔滨市群力新城小区的郭先生
也很无奈
要理赔得先签不追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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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有处准备结婚用的房产,几年前装修好一直没住。2019年9月29日下午,他接到小区管理员通知后赶回家看到,厨房下水主管线返上来的污水流了满屋,“已快没过脚面,地板、地毯、电视柜等全被泡。”郭先生粗略算了下,损失得有3万多元,保险公司人员也到现场进行了查勘。

郭先生认为,此次返水与物业公司疏于疏通下水管线有直接关系,他找到小区物业黑龙江省直物业公司。物业工作人员告诉他,保险公司可一次性赔付4000元,但郭先生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无责的协议,并不再追究物业责任,保险公司才能赔付。郭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提出的要求不合理,拒绝签订协议。
两年多过去,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再也没有提及赔偿的事。不久前,郭先生无意中得知,物业公司为业主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不管物业公司是否有责,若业主受损,保险公司都给赔付。他再次找到物业公司,询问保险为啥不先赔付?物业工作人员坚称:
物业公司在中银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投的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要求必须签订不再追究物业公司责任的协议才能赔付。
郭先生找到中银保险业务员潘某,潘某承认物业公司投保了物业责任险:
“我们认为物业公司有责任,没有及时疏通下水管线,而且下水返水在理赔范围,查勘后认为你的损失要大于保险赔付额度,便做了4000元的上限理赔。”
但与此同时,潘某拒绝了郭先生“直接给付理赔款”的请求:
“我们没有要求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不追责协议,投保人是物业公司,保险公司只对应他们,包括赔付也是赔给他们,我们和业主没直接关系。”
当郭先生提出《保险法》针对物业责任险有“代位追偿”的规定,物业公司两年多没有理赔,业主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追偿时,潘某答复称查查法律再说,之后就没了音信。
郭先生告诉记者,去年他家再次发生返水事故,无论物业公司还是保险公司都没有提到保险理赔的事,那这个责任险岂不是形同虚设?
2月23日,记者找到中银保险,负责理赔的马经理告诉记者,就郭先生家返水事故,他们认为物业公司有责任,也在理赔范围内:
“我们公司也想赔付,也知道《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的律师认为要支付给第三方必须得投保人物业公司同意,所以就一直没赔付出去。”
马经理表示公司再研究研究,看怎样才能赔付出去。2月24日,郭先生告诉记者,中银保险同意直接赔付给他,通知他写个理赔申请,由他们通知物业公司在一周内履行理赔手续,如不履行,保险公司可通过“代位追偿”形式直接赔付。
3月2日,郭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下午他已收到中银保险赔付的4000元保险赔偿金。(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律师观点
物业责任险不应成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激化的“助燃器”
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威
从杨女士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保险公司拒绝将赔偿金直接理赔给业主,导致物业公司长期违法占用赔偿金,保险对受害者的及时和替代垫付优势完全丧失,还滋生了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益的土壤;
第二个案例中,物业公司更是利用被保险人身份可直接领取保险金的便利,要挟业主放弃保险赔偿外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受损业主权益未能从保险中得到充分保障;保险公司为了不得罪物业公司这一手持投保权的保险大客户,明知受害人有权直接理赔,却拒绝向业主赔付。
从两起反映不同问题的案例可以看到,保险的介入因个别物业企业、保险公司的不当行为,反而加重了物业服务双方的矛盾和业主的损失。究其原因,在于物业公司为了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便试图利用保险公司限制业主自行理赔,逼迫业主为得到保险赔偿必须放弃追责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发挥主导作用,依法依规快速理赔,并告知业主即责任险第三方所拥有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责任险快速理赔、减少损失、化解矛盾等应有的功能。至于业主保险之外的损失赔偿,业主可以与物业企业进一步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滨
物业责任险顾名思义就是当物业公司负有对业主的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替”物业公司向业主进行赔偿的保险。若物业责任险规范运行,一般会起到化解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使业主及时获得赔偿的正向作用。但由于物业公司所投保的物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较低或者物业责任险存在免责或比例赔偿,当物业公司不愿意承担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赔偿责任时,就会把保险公司“拉进”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之中,形成三方扯皮的局面。
此外,在业主受损的事件中,保险公司既要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还要坚持依法赔偿,并向业主说明情况。保险公司不能在物业公司没赔偿业主的情况下,就先行向物业公司进行赔偿,这会使物业公司不当得利;也不能在业主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或保险公司只承担业户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拒绝或不告知业主有权先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刘传江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