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12日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号-5号显示,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一)未及时披露2019年重大诉讼
1.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能)存在一笔买卖合同纠纷,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收到应诉通知书,于2019年8月收到判决书。该诉讼涉及金额为11,128,845.40元,占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7.22%。
2.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存在另一笔买卖合同纠纷,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收到应诉通知书,于2020年1月收到判决书。该诉讼涉及金额为1,050万元,占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2.86%。
3.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笔买卖合同纠纷,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收到应诉通知书,该案于2019年11月经调解结案。该诉讼涉及金额为14,396,147.70元,占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9.89%。
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0年4月才补充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2022年重大诉讼
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新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一笔买卖合同纠纷。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收到应诉通知书,法院于2022年11月、2023年3月分别作出一审、二审判决。该诉讼涉及金额为2,400.7万元,占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55.09%。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3年4月才补充披露。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2023年重大诉讼
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存在一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收到应诉通知书,该案于2023年12月经调解结案。该诉讼涉及金额为3,614,385.81元,占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8.28%。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4年6月才补充披露。上述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及相关质押担保情况
2023年12月,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欣力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力通)以2,190万元向福建松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璟置业)、陈长吉购买福建祝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祝融科技)30%的股权,交易金额占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3.70%。
同时,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欣力通的股权转让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12月,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济向松璟置业质押其持有的易动力1,160万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26.91%),为欣力通股权转让款给付义务提供担保。
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迟至2024年6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上述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六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2017年4月至今,陈晓济作为易动力董事长(2017年4月至2022年7月兼任总经理,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兼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陈晓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陈晓济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陈彬煌作为易动力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陈彬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陈彬煌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袁晓雯作为易动力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袁晓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袁晓雯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据了解,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电池制造、矿山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1日,公司坐落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环园路11号,法人是陈晓济,注册资本为4310.500000万人民币。(台海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