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营主体应该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的经营主体,自下一年度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据介绍,下一步,青山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强化年报服务指导,通过日常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提升其信用意识,助推辖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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