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路径

1、侵权人的主体身份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五)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之规定可知,侵权人必然是公司的董监高,不具备这类身份,公司普通职员损害公司利益的用该案由维护权利很难实现。

2、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因果关系认定

损害公司利益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侵占公司财务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开展与公司相同业务或者帮助他人开展(任职期间)、出卖公司商业秘密、违反公司规定做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等。上述表现形式均对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未尽勤勉义务有绝对要求,董事、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是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必须履行的一项积极义务,勤勉义务要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尽职尽责管理公司业务,违反该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董监高未尽到勤勉义务存在争议,虽然《公司法》规定高管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但表述过于笼统简单,在行为认定上存在取证一定难度。对此公司健全的管理制度很重要,而且管理要留下痕迹,管理制度文本必须留下董监高的签收及培训、学习签到记录,这对董监高勤勉尽责具有较强约束,也为事后取证减少障碍。

3、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范围的确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司法管辖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