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转账是常见的出资方式,但若操作不规范,可能面临“钱出了却不算出资”的法律风险。在一个案件中,股东郑某某虽向公司转账320万元(超出注册资本20万元),却因未备注款项性质、无会计账簿记载、缺乏出资证明,最终被法院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这一判决给企业家敲响警钟:“实质出资”必须匹配“形式合规”,否则可能功亏一篑。
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王俊凯律师,从实务角度解析股东出资的“证据闭环”如何构建,避免陷入“真金白银打水漂”的困境。
在(2023)鲁10民终673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主张根据其提交的向公司转账25万元的手机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其共计出资320万元,已超出注册资本20万元。但郑某某提交的25万元银行转账凭证未备注转款性质,未显示上述款项系郑某某向公司的出资款,同时郑某某未提供公司会计账簿证实上述转款计入公司注册资金,郑某某亦未提供创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证实其已完成出资义务。
企业家如何确保转账被认定为有效出资?
法院认定出资有效的标准有哪些?
本案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证据链断裂,法院审查出资通常要求:
1.形式要件
银行转账备注“投资款”或“出资款”(缺此不可)
会计账簿明确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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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质要件
资金实际用于公司经营(需合同、发票佐证)
仅凭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出资性质(如本案25万元转账),股东与公司账户混同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往来款。
实务建议:
若已发生类似瑕疵,应立即:补签《出资确认协议》(全体股东签字);修订会计账簿(追溯调整至“实收资本”科目);补开《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工商备案(如有必要);
出资三层证据体系:
书面证据层(形式合规)
股东会决议:明确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方式
公司章程:记载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
出资证明书:公司签发的股东权益凭证
财务证据层(账务固化)
银行回单:必须备注“投资款”(如本案缺失关键点)
会计处理:严格区分“实收资本”与“往来款”
验资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看特殊行业是否需要)
实质证据层(用途证明)
经营合同:证明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资产凭证:设备发票、产权证书等
税务文件:完税证明佐证真实性
为什么b1\b2\b3这三项至关重要?
b1:股东会决议
作用:明确股东出资合意,防止后续争议。必备内容:出资金额及方式;实缴时间节点;全体股东签字。
b2:公司章程修正案
作用:工商备案的法定依据。仅口头约定未修改章程(本案败诉原因之一);修正案未同步登记(对抗效力缺失)。
b3:出资证明书
作用:股东资格的法定凭证。形式上加盖公司公章,载明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实务中常见漏洞:只有b1,缺b2/b3,可能被认定为内部借款(如郑某某案);只有b3缺b1/b2,可能被质疑证明书真实性;三项全缺,败诉风险极高(本案典型)。
另外,财务证据层,就是指c1/c2/c3,实质证据层就是指d1/d2/d3。
债权人对抗“瑕疵出资”的常见手段
即使股东认为已出资,债权人仍可能: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原始账簿;要求审计机构核查资金性质;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实务建议:
每年委托审计并留存报告;避免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过渡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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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是“转了账就万事大吉”,必须构建“转账+记账+证明”三位一体的证据链。建议企业家:
转账时强制备注用途(如“投资款-注册资本”)
每月核对财务处理,确保科目准确
确保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管理
本文作者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王俊凯律师
(原标题《转账未备注=出资无效?从高院案例看股东出资的“形式合规”陷阱》,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新型民商研究”)
综合 陈丽玲
(作者:读特客户端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