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金力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2019年修订《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在该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30.96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06.42元。这一判决对股市具有示范作用。
该案的起因源于金力泰高管的增持承诺。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后来,该增持计划经过两次延期,将增持计划的履行截止日延至2022年9月30日,并承诺增持金额、增持延期截止日、为保障承诺履行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然而,到了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袁翔、罗甸二位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两位当事人均被上海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正是基于袁翔、罗甸二人未履行增持承诺的事实,刘某某、郑某某等共计103位投资者对金力泰公司及袁翔、罗甸二位高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刘某某、郑某某二人的涉案金额就超过900万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执行金额合计为783,537.38元。
从该案一审判决执行金额来看,合计执行金额只有783,537.38元,不足涉案金额的9%。就此而论,两位投资者得到的赔偿较为有限。但尽管如此,该案的一审判决对于中国股市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毕竟该案是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并且该案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该案的判决对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一是该案具有示范作用,可以引领更多的投资者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毕竟在a股市场,上市公司高管违反增持承诺及其他公开承诺的事情经常发生,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害也不是一个小数。有了该案的示范效应,更多的投资者就可以站出来向违反承诺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索赔,从而减少投资者的部分损失。因此,该案的判决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基于该案的示范作用,该案对于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具有警示作用。从a股市场的现状来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增持承诺的事情并不少见,而这些董监高之所以敢于违反增持承诺,是因为这些董监高违反承诺不需要付出多少代价,甚至完全不需要付出代价。像袁翔、罗甸二位高管,上海监管局也只是给予二位当事人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这对于二位当事人完全只是挠痒痒,甚至挠痒痒也被嫌弃太轻了。
但有了本案的判决,违反增持承诺需要赔偿投资者,由于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即便最终只是部分赔偿,但最终数百万、上千万的赔偿,对于违反增持承诺的高管来说,也是一个严重的教训,这比监管局的“出具警示函”的处罚要严重得多。对当事人与后来者都会起到震慑作用。
三是基于该案的示范作用,该案将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行承诺。毕竟有了该案的示范效应,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履行承诺就要付出代价,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作出承诺时就不会信口开河,就会慎重地对待作出的承诺,并积极履行承诺。这对于推动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的诚信建设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