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峰因多次嫖娼被行拘 明星无隐私可言?

据“平安北京”消息,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经总台央视记者与相关部门核实,演员李某某系李易峰

9月11日,据官方报道,李易峰因多次嫖娼被行政拘留,其本人对此供认不讳。李易峰作为娱乐圈的初代顶流,一直都是优秀的人设,很吸粉,虽然已经35岁,但是还是有很强的号召力。


目前,李易峰合作的多个品牌都宣布和他解约,相信后续就是对他进行索赔,李易峰有十多个代言,其需要赔偿的金额也高达数千万。


嘉宾:刘汝忠律师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普通民众嫖娼的话,个人隐私、名字可以公开吗?


刘汝忠律师: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事实公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那么,对于普通民众来讲,一般不会认为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因此,对于普通民众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一般都不予公开。


所谓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我个人觉得应当指的是违法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目前大多数的行政机关都将被处罚人的社会影响力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因此,对于明星嫖娼的违法事实,我注意到好像大部分都会一一公开。


明星长期主动或者被动的出现在媒体之下,对社会公众具有比普通人更强的影响力。因此,明星应当树立一个比较良好的形象,也避免其行为失当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法律对明星的这种隐私权一定程度上也会加以限制,要求明星比普通人应该具有更高的容忍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明星就没有隐私或者毫无隐私可言。


一般认为,与公共利益明显无关的一些个人隐私理应受到保护。我个人觉得嫖娼依然属于李某峰的隐私信息。然而,这一信息公开使得一个受大众喜爱的演员可能转瞬间就会被千夫所指,其个人隐私受到难以恢复的侵害,明显对其造成了我个人觉得不必要的损害。


因此,我个人认为即使是应当公开,相关部门可以在公开时对这些嫖娼违法行为做适当的模糊处理。这个模糊处理可以只公开当事人因行政违法而受到行政拘留的基本事实即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明星的个人隐私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方弘:李易峰、李云迪都是因为嫖娼身败名裂。应该说,很多明星可能对于公开自己的隐私也是敢怒而不敢言。但是,我们又没有听说过哪一位明星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到底嫖娼信息是不是明星所享有的一个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不应该公开的范畴,在法律上也还是有很大争议?


刘汝忠律师:这个争议肯定存在。


对于明星来说,一旦这个信息公开,实际上比拘留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社会性死亡”。这种社会性死亡实际上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明星们是更为严重的一种处罚。事实上,我们也看到音乐家协会,演员协会等等对嫖娼的明星除名处理。实际上,从行政处罚法的角度上来讲,如果限制某人从业,这本身也属于行政处罚。对于某个协会开除嫖娼的明星或者以后不能再从事演艺事业的处罚,就是一个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这种处罚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所知道的金融证券等违法行为,如果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有时会并处限制从业,比如限制3年内从事证券行业,限制5年内从事金融行业。但是,对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很少有限制从业的规定。


对于嫖娼违法来讲,我个人一直把它看作是所谓制度性违法。什么叫制度性违法?即制度规定它是违法行为,就是违法。制度规定它是合法,它就合法。比如在荷兰、英国、加拿大的某些州省,他们有合法的嫖娼场所以及相关的制度。因此,我个人也觉得嫖娼的社会危害性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同日而语或者不能完全等同。那么,你公开相关信息,尤其是网络时代,无非是让他游街示众,对于他本人也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明星为什么不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因为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即使我的看法也是我个人的观点,相关的司法实践,相关的法官是不是认同我这个观点?也是不一定的。而且,他们的赞同或认同有可能会遭到社会道德上的一些评价,有可能他们不敢认同,哪怕内心是认同的。


方弘:对于明星来说,影响已经产生,他们即便通过法律程序也无法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明星维权成功了,可能对其他部分明星会有一些好处。但这都是潜在的或者不可预知的,甚至可能性也不是很大。毕竟明星是很多青年人的偶像,无论他们做什么,只要是违反法律,甚至是违反公德的行为,都会遭受大众的谴责,甚至被踢出整个演艺行业。这也是他们流量光环当中所不能够承受的代价之重。2021年李易峰作为主演参与火箭军《号手就位》的拍摄,这是火箭军建军以来拍摄的第一部军旅文艺作品,不但投资巨大,而且军方也付出了非常大的精力拍摄此剧。因为一个演员的品行不端致使一部剧毁于一旦,您怎么看?


刘汝忠律师:这样的作品,如果本身是全剧组共同努力完成的成果,仅仅因为其中一位明星或者一位演员而进行下架处理或者不能够播出,对于投资人、制片人有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失。这种损失,有可能明星也不一定能赔偿得起。


所以,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或者大可不必把每个人都想象成为圣人,不会犯错误,即使是犯了错误,哪怕是犯罪分子,最后还要让他回归社会。所以,我一直反对这种所谓“社会性死亡”,一个明星做了某个违法的事情就让他社会性死亡,这是让他承受了某种意义上不能承受之重。


最后,我也要申明,我肯定是反对嫖娼行为,嫖娼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应当受到惩罚。但是,这种惩罚是否符合罚则相当或者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我们不应该让他们承受法律责任之外太重的、太多的其他责任。


方弘:英国大宪章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这是对比例原则的一个很好的认识。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所以,我们谈这个案子并非是仅仅关注某位大明星,而是关注我们每一个个体。因为,行政处罚违反了比例原则就可能会无法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行政权的恣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