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最近在二手平台上以“哪吒”为关键词检索,会出现多个枪版影片的链接。链接详情页介绍称:“最新版《哪吒2》,没时间去电影院的,在家也能刷,4k高清、拍下秒发。”
不仅如此,详情页还附有影片的截图画面。除了《哪吒2》,《蛟龙行动》《封神2》《射雕》《熊出没》《唐探》的枪版资源均已在网络上流出,买家只需花几元钱即可观看所有春节档影片。
刚刚结束的春节假期中,影院内人头攒动的景象还让人记忆犹新。据国家电影局统计,2025年春节档(1月28日—2月4日)总票房达95.10亿元,观影总人次1.87亿,总场次数346.8万场,平均票价50.8元,刷新了中国影史春节档票房和观影人次纪录。这个票房成绩来之不易,也给2025年的中国电影市场注入了强劲的动力。
去年年底,贾樟柯导演的《风流一代》遭遇盗版,同样在网上引发热议。应该看到,《哪吒2》《风流一代》等电影被盗版不只是导演及其幕后团队的损失,也是对整个电影市场的伤害,应该有更多从业者站出来,也需要有更多观众自发进行抵制。
事实上,所谓的枪版资源不仅性质恶劣,画质也同样低劣,即使在手机上观看,也不可能得到舒适的观影体验。当影院里的灯光熄灭,那种沉浸式的观影氛围,仍然是任何一个热爱电影艺术的观众所需要的。更重要的是,每一部电影都凝结着导演、演员和幕后制作团队的智慧与汗水,文明观影拒绝盗摄是对电影创作者最基本的尊重,也是维护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图源:新浪微博
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影枪版资源之所以一直有市场,最重要的原因是价格低廉,与电影院动辄几十甚至上百元的票价相比,几块钱的价格几乎等于白送。另一方面,枪版资源具有及时性,往往电影院刚上映一两天网上就有枪版出现。因此,各大互联网平台理应守土有责,不能为枪版资源提供售卖的空间,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出手,斩断盗版资源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条。
自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因此,我们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盗摄影片的权利,观影仍需恪守底线。
关于盗摄的几个问题>>>
什么叫盗摄?
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我国并无 “盗摄” 这一确切法律术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也就是说,只要未经许可在电影院对正在放映的影片进行录音录像,就属于盗摄行为的范畴。
从侵犯的权利角度考量,盗摄行为通过录像等方式将电影作品进行复制,是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另外,若将盗摄的电影内容上传到网络平台,让其他人可以在网络上随时观看,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盗摄必须要盈利吗?
具体而言,盗摄行为并不以“盈利”为必要的构成要件,如以盈利为目的,在影院中私自拍摄形成“枪版”电影资源,并出售传播的,显然严重侵犯了电影版权方的权益,属于违法行为。但即便未进行盈利,却录制长视频甚至完整版的电影,形成了对电影实质性内容的替代,向不特定群体传播的,同样可能构成侵权违法。
拍摄电影剧照也构成盗摄吗?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在电影院的拍摄行为都构成盗摄。根据《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仅是将拍摄得到的照片或录像保存于拍摄设备中,供个人留念、欣赏,未通过任何渠道传播,该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会构成侵权。
例如,将少量、非关键内容的照片作为配图,以发表评论、感受为主要内容撰写观后感,并发布至互联网,此种“观后感式传播”因其并非完整呈现原作品的表达内容,仅是为作者表达个人观点、感受作补充,未妨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原作品形成市场替代,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适当引用” 的情形,亦不构成侵权。
电影院是一群陌生人与电影艺术发生重要联系的场所。当我们一同欢笑一同哭泣时,素不相识的我们也就融为了一体。既然有这份奇妙的缘分,何不让我们倍加珍惜?这些只有在电影院才能获得的珍贵体验,盗版资源以及盗摄的图片视频永远替代不了。
来源:工人日报、光明日报
责编:曾欣
编审:沙兰梅
终审: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