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一个人说话中没有说到什么,就认为这个人缺少什么 - 天天要闻](https://cdn-dd.lujuba.top/img/loading.gif)
这个题目挺拗口的,因为我也没有找到好的表达方式。
2022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在这个举国欢庆的日子里,香港歌星张学友也送上了视频祝福。本来是中规中矩的场面话,但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张学友在视频中没有使用“回归”和“祖国”等词语,然后就有一些人质疑他不够“爱国”,视频随后被官方频道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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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友的粉丝们都蒙了:真是这辈子都没想到,张学友竟然被质疑不爱国!
于是,有人剪辑了张学友以往的爱国行动和言论,以证清白。那个视频里,有张学友多次参加香港回归庆祝晚会和其他主旋律晚会,有国庆晚会带头领唱国歌,有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火炬手传递,更有在各种场合表达爱国的言论……
视频足足有13分钟,就这还有粉丝在底下不断补充新的材料。“张学友真的就差把‘我是中国人,我爱中国’刻在脑门上了。”
这自然引发了网友热烈的争论:怎么样证明你的言论爱国?
一方面,我们知道,宪法规定了公民可以自由说话的权利,公民有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中国,公民可以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发表研究、创作成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实现言论自由的手段日益丰富,获取信息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言论自由空间不断扩大,言论自由权利不断发展。
另一方面,言论自由有法律上的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 团结的义务。
再一方面,按照无不能生有的举证法则,不能以一个人没有讲到什么就认定他缺少什么。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你如果主张人家不爱国,你要对他不爱国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以他一段言论中没有说“爱国”就来证明他不爱国。
这样的逻辑是很好笑的,你在给妈妈打电话时没有说“爱妈妈”,难道就说明你不爱你妈妈了吗?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这一罗马法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刑罚处罚对象;反过来说,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
1841年12月24日,德皇威廉四世颁布了“新”书报检查令,青年马克思以其犀利的政治目光一眼看穿了这个“新”书报检查令的伪善面具,于1842年1-2月间写下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针见血地揭露了普鲁士专制政府的真正意图。1842年4月,马克思又挥笔写下了《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深入分析了法与自由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这种惩罚思想而不是惩罚行为的法律实际上是“恐怖主义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而真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只能是人的外在行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正因此,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只有当犯罪人的内部危险性格表现为外部的行为时,才能认识其内部危险性格,才能科处刑罚。所以,行为只具有表征危险性格的作用。而腹诽就是,心腹里的不满或牢骚,还没有说出来,或者不敢说出来的话。因此腹诽纵有千百层沟壑,可是还没有构成任何法律事实,也不会有任何证据存在,也就不可能有罪。
因此,单纯以张学友言论中没的提及什么就认为他不是什么、反对什么、缺少什么,是不符合法律逻辑和推理的。
2022年7月4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