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情形或被撤销学位!学位法草案,召开论证


近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中南大学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承办的“《学位法(草案)》专家论证会”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副主任宋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秋菊,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蒋建湘,中南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毛俊响,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中南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主任湛利华,北京外国语大学、东南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和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等多所高校专家出席会议。开幕式由毛俊响主持。

梁鹰说,学位制度是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学位法草案是在学位条例的基础上立新废旧,从立法技术上说不是修旧法而是立新法

会议主题研讨环节由许中缘教和湛利华主持。会上,与会专家围绕“受教育者”涵盖主体、学位授予权审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理分类、提出学位申请的要求、是否有必要对学位论文抽检作出规范、撤销学位情形的设定等重点问题展开了深入论证,提出了具有建设性修改意见和建议。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教授建议在草案中统一使用“学位申请人”的概念,认为接受学位申请的要求和授予学位的条件应保持逻辑一致,且需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抽检的法律规范,明确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

安徽大学法学院程雁雷教授认为学位授予权审批的性质需要分层看待,学位法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考虑到目前学位诉讼和纠纷大多围绕学位授予条件展开,有必要确认“学术性”与“非学术性”这两种学位授予条件。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薛刚凌教授建议进一步细化学位申请条件,希望引入学位点建设标准制度,对不同学位应设立相应的具体标准并进行分级分类,尤其是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分需要进一步明确。

郑州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沈开举教授认为,学位授予存在一些超越行政许可范畴的情况,需用“大许可”概念进行思考;同时,他强调应当避免现有的学位论文抽检制度对学位授予程序的冲击。针对具体条文,他指出应修改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学位证书“责令没收”的用词,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的学位证书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违法所得,因此并不适用“没收”一词。

闭幕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再次强调本次论证会意义重大、成果突出,呼吁专家学者持续关注教育法典与行政基本法典的立法进程,拓展思路,深挖问题,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

2023年8月28日,学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

草案明确,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在完善学位授予程序方面,草案规定

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草案还明确,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学位申请人对有关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来源:中南大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