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受限空间作业
1. 许可证管理
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审批。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 24h, 特殊作业情况超过时限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1) 作业前, 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 要求如下:
①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进行隔绝。
②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 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③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 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 作业前, 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 的物料的特性, 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并达到如下要求。
①氧含量为 18%-21%, 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 23. 5%。
②有毒气体(物质) 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符合有关规定。
(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 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打开人孔、 子孔、 料孔、 风门、 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②必要时, 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 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4)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 监测要求:
①作业前 30min 内, 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 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内, 如现场条件不允许, 时间可适当放宽, 但不应超过 60min。
②监测点应有代表性, 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 应对上、 中、 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③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④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措施。
⑤作业中应定时监测, 至少每 2h 监测一次, 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 应立即停止作业, 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 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⑥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 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撤离人员, 对现场进行处理, 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⑦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 应进行连续分析, 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⑧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min 时, 应重新进行分析。
(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以下相应的防护措施:
①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 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②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 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6)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①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36V, 在潮湿容器、 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12V。
②在潮湿容器中, 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 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①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②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 应增设监护人员, 并随时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③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保持出入口的畅通。
(8)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间外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 、 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c) 作业结束后,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 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考点二:高处作业
(一) 高处作业定
在距坠落基准面 2m 及 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 I 级、 II 级、 III 级和 IV 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 2m≤h≤5m 时, 称为 I 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 5m<h≤15m 时, 称为 II 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 15m<h≤30 时, 称为 III 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 h>30m 时, 称为 IV 级高处作业。
(三)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1. 作业证管理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2.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2)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3) 在彩钢板屋顶、 石棉瓦、 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 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 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 确定联络方式, 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 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
(5)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 应采取可靠的防滑、 防寒措施; 遇有五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 不应进行高处作业、 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 台风、 暴雨后, 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 作业使用的工具、 材料、 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 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 不应投掷工具、 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 易滚动的工具、 材料堆放在脚于架上时, 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7) 与其他作业交叉作业时, 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 不应上下垂直作业, 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 因作业必需, 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 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 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9)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发出信号, 并迅速撤离现场。
(10) 拆除脚手架、 防护棚时, 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考点三: 盲板抽堵作业
1. 作业证管理
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 负责填写,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核或会签、 单位生产部门
审批。
2.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 生产车间(分厂) 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 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2)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 温度、 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 强度、 口径和
符合设计、 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
(3)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
(4) 作业时, 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 并设专人监护。
(5)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工作鞋, 并应使用防爆灯具
和防爆工具; 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 30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6)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7)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 由作业单位、 生产车间(分厂) 专人共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