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強制性條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2013被廢止強制性條文

《消防設施通用規範》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相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2013強制性條文被廢止如下:

3.1.6 系統匯流排上應設置匯流排短路隔離器,每隻匯流排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32點;匯流排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置匯流排短路隔離器。

3.1.7 高度超過 100m 的建築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

3.4.1 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中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3.4.4 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係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

3.4.6 消防控制室內嚴禁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

4.1.1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按設定的控制邏輯向各相關的受控設備發出聯動控制信號,並接受相關設備的聯動反饋信號。

4.1.3 各受控設備介面的特性參數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聯動控制信號相匹配。

4.1.4 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除應採用聯動控制方式外,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4.1.6 需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其聯動觸發信號應採用兩個獨立的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

4.8.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並應在確認火災後啟動建築內的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

4.8.4 火災聲警報器設置帶有語音提示功能時,應同時設置語音同步器。

4.8.5 同一建築內設置多個火災聲警報器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同時啟動和停止所有火災聲警報器工作。

4.8.7 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

4.8.12 消防應急廣播與普通廣播或背景音樂廣播合用時,應具有強制切入消防應急廣播的功能。

6.5.2 每個報警區域內應均勻設置火災警報器,其聲壓級不應小於60dB;在環境雜訊大於60dB的場所,其聲壓級應高於背景雜訊15dB。

6.7.1 消防專用電話網路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置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

6.8.2 模塊嚴禁設置在配電(控制)櫃(箱)內。

6.8.3 本報警區域內的模塊不應控制其他報警區域的設備。

10.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交流電源和蓄電池備用電源。

11.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採用耐火銅芯電線電纜,報警匯流排、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應採用阻燃或阻燃耐火電線電纜。

11.2.5 不同電壓等級的線纜不應穿入同一根保護管內,當合用同一線槽時,線槽內應有隔板分隔。

12.1.11 隧道內設置的消防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65。

12.2.3 採用光柵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保護外浮頂油罐時,兩個相鄰光柵間距離不應大於3m。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2019被廢止強制性條文

5.0.6 系統檢測、驗收結果判定準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項目不合格數量為0、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小於或等於2、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與C類項目不合格數量之和小於或等於檢查項目數量5%的,系統檢測、驗收結果應為合格;

2不符合本條第1款合格判定準則的,系統檢測、驗收結果應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