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進程中,補充養老金制度的設計初衷本是為了讓退休人員的生活多一層保障。然而,當一項旨在惠及大眾的制度,在實踐中演變為少數群體的專屬福利時,其公平性與可持續性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廣泛質疑。
企業年金與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這兩項制度運行多年後,其覆蓋面的嚴重失衡與日益沉重的制度成本,正引發深刻的反思:取消年金制度,對多數人而言,是否意味著一種遲來的公平?
第一、理想豐滿現實骨感:年金覆蓋率的殘酷真相
追溯歷史,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從1995年的初步探索,歷經2004年的試行階段,到2017年《企業年金辦法》正式實施,已走過近三十載。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則緊隨其後,依據2015年國辦發文件,於2014年10月1日正式啟動。制度設計的藍圖是美好的:企業職工有企業年金,機關事業人員有職業年金,共同構成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保障,提升退休生活質量。
然而,現實運行卻與藍圖相去甚遠。企業年金採取自願原則,缺乏強制約束力。在我國經濟生態中佔據絕對多數的民營企業,除少數實力雄厚者外,普遍未建立年金計劃。
數據顯示,在龐大的城鎮在崗職工群體中,實際繳納企業年金的企業比例極低。這導致一個觸目驚心的結果:全國超過一億的退休人員中,能享受到年金待遇的不足1%。
即便在實施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單位內部,編製外工作人員雖承擔著與在編人員相同的工作,卻被排除在職業年金的大門之外。制度設計上的「全員覆蓋」願景,在執行層面徹底淪為了「少數人盛宴」。
第二、制度紅利分配失衡:公平性遭受嚴峻拷問
年金制度的巨大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源於其優厚的繳費與收益機制。無論是企業年金還是職業年金,均採用單位承擔大頭、個人承擔小頭的模式——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僅需繳納4%。這意味著,個人僅付出4%的成本,即可獲得相當於總繳費額12%的權益積累。這無疑是極具吸引力的政策紅利。
問題在於,這「紅利」的資金來源存在隱憂。
國有企業繳納的年金,其資金本質上是國有資產;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則直接來源於財政撥款,同樣屬於公共資源。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讓職工分享發展成果本無可厚非。
然而,當這種分享的受益面僅限於極少數群體時,其合理性就大打折扣。對於未能建立年金計劃的廣大企業職工,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而言,他們不僅無法享受這一制度紅利,其繳納的稅收卻在事實上間接補貼了少數受益者的年金積累。
這種「多數人承擔成本,少數人獨享收益」的模式,已構成新的分配不公。所謂的制度公平,在執行層面已嚴重偏離軌道,淪為部分群體合法化獲取國有資產收益的通道。

第三、成本高昂難以為繼:制度運行陷入雙重困境
年金制度在帶來個體收益的同時,也給其承擔主體施加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對於企業,尤其是部分經營狀況本就不佳、甚至處於虧損狀態的國有企業,強制或半強制性地繳納占工資總額8%的企業年金,無異於雪上加霜,顯著增加了企業的人工成本,削弱了市場競爭力。
對地方政府財政而言,為龐大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繳納職業年金,構成了持續的支付壓力。
許多地方財政捉襟見肘,長期拖欠應繳納的職業年金單位部分,直接導致工作人員在退休後無法按時足額領取到這筆補充養老金。制度的良好初衷,在地方財力的現實制約面前顯得力不從心。年金制度,這個在西方運行多年的「好東西」,引入我國後遭遇了顯著的「水土不服」。
當它無法惠及絕大多數勞動者,反而成為少數人的特權,並持續加重企業和財政負擔時,其存在的必要性與正當性便受到根本性質疑。網友們提出取消現行年金制度的建議,正是基於對覆蓋失衡、成本高昂、公平缺失這三大痛點的深刻體察。

第四、尋求更優解:替代路徑與普惠公平的未來
取消現行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並非意味著削弱養老保障水平,而是尋求一種更具普惠性、更可持續、更能體現社會公平的替代方案。核心思路在於:將補充養老的責任主體,由政府或單位強制,轉向個人主導、市場化運作。
大力發展個人養老金制度: 國家已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框架。應進一步優化政策,提高稅收優惠力度和賬戶運作靈活性,鼓勵勞動者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和養老規劃,自願參與繳費。這完全由個人繳費積累,權責清晰,消除了制度性不公,也徹底解除了單位和財政的強制繳費負擔。
引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設計多元化、普惠型的年金類保險產品。通過市場化競爭,提供不同風險收益特徵的養老金融工具,滿足不同人群的個性化需求。個人可根據自身風險偏好和財務能力,自主選擇購買,實現補充養老儲備。
強化基本養老保險支柱: 將節省下來的、原本用於補貼少數群體年金的公共資源(如財政資金、國有資產收益),更有效地投入到提升全體國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和可持續性上。這才能真正體現「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普惠原則。

結語
年金制度的設計初衷無疑是積極的,但在中國特定的經濟結構、就業形態和財政能力背景下,其運行已深陷覆蓋率畸低、公平性缺失、負擔沉重的困境。
當一項補充養老保障政策,其受益者不足退休人口的1%,而其成本卻由全體納稅人和企業間接承擔時,其合理性便蕩然無存。
取消現行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轉而大力構建以普惠性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以自願性個人養老金和市場化商業養老保險為支柱的多層次養老體系,不僅能夠顯著減輕企業和財政的不合理負擔,更能從根本上矯正當前存在的巨大分配不公。
對絕大多數無法享受年金紅利的勞動者和退休人員而言,這絕非保障的倒退,而是邁向更廣泛、更真實公平的關鍵一步。改革的目的,始終應是讓養老保障的陽光,普照每一位辛勤付出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