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沈某某在服刑期間,屢犯監規,自1979年7月以後三次脫逃。1980年5月2日脫逃後,於同年5月6日被捕歸案。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沈某某稱被原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判決的流氓罪已經被宣告無罪,所以不存在脫逃罪。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原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已經撤銷流氓罪的判決,同意我院再審決定書的意見。
再審查明,原審被告人沈某某於1976年6月因犯流氓罪被原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服刑期間脫逃於1980年8月被本院以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原審被告人沈某某對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的(76)盧刑字第78號刑事判決不服提出申訴。1983年5月5日原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以(83)盧刑申字第170號刑事判決書撤銷(76)盧刑字第78號判決和(79)盧刑復字第455號駁回通知書,對沈某某宣告無罪。
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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