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深入人心。如果車主明知他人飲酒,仍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其需擔何責?近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以危險駕駛罪判處二被告人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某日,被告人付某、被告人劉某與賈某一起聚餐,期間付某飲用白酒。飯後,劉某駕駛其無號牌摩托車載付某、賈某一同回家。行至途中時,付某提出駕駛摩托車,劉某不但不勸阻,反而將摩托車交給沒有摩托車駕駛證的付某駕駛。付某駕車後載劉某與賈某行至某地施工路段時車輛失控側翻,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造成付某、劉某、賈某三人受傷。經抽血檢測,付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66.9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付某與道路施工方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已處理完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付某違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被告人劉某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明知付某飲酒,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由付某上道路駕駛;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二被告人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不宜區分主從犯。鑒於二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具結、積極處理事故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作出後,二被告人表示服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余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