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面對物業費收繳難題,「侵權式維權」使不得

近日,上海一小區物業公司將物業費繳納情況作為開通門禁卡許可權和時長的依據,導致很多未繳納物業費的業主「有家不能回」。消息引發關注後,在相關部門的積極介入下,目前物業已通過多種方式通知業主,可隨時更新門禁卡(據1月13日「新聞坊」微信公眾號)。

該事件雖然暫時告一段落,但其暴露出的諸多問題卻不能不引起重視。民法典第240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業公司催繳物業費本情有可原,但將小區物業費與門禁卡發放進行強制捆綁的行為,顯然影響了業主上述權益的行使,侵犯了業主的房屋所有權。民法典第944條還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須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在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可通過協商、催收乃至起訴等合法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大可不必、也不該採取強制捆綁門禁卡等「下下策」。

既然按時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為何涉事業主都不願繳納物業費呢?從相關居民反映來看,該小區存在非機動車大面積亂停放、電梯維修不及時、保潔工作不到位、門禁卡使用不暢等諸多管理問題,導致很多業主不願繳納物業費。業主既然賦予了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的權利,物業公司就應該儘力服務好業主。在此次事件中,涉事物業公司是否也應該深刻反思,在想方設法收取物業費的同時,是否真正盡到了物業管理責任?是否用心為業主做好了物業服務?

在這次事件中也有網友質疑,不交電費可以停電,不交水費可以停水,不交燃氣費可以停氣,為什麼不交物業費不可以「封門」呢?事實上,網友提到的水、電、燃氣供應屬於業主與第三方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而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屬於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業主應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費,但同時也要求物業服務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承擔因服務質量不合格、延誤或未履行導致的違約責任,服務接受方也依法享有要求重新履行、賠償等權益。物業管理條例還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應該為業主提供優質的物業管理服務,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不達標或存在違規行為,業主有權要求更換物業管理公司。可見,當業主發現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責任或不作為時,也應該採取合法途徑來維權,不應選擇可能因不履行原有約定而承擔違約責任的拒繳行為。

「小物業」關乎「大民生」,物業管理更是涉及千家萬戶的工作,要想徹底破解物業費收繳難題,物業公司切實提高物業服務質量才是關鍵。一方面,物業公司要切實承擔責任,將「為業主服務」從口號付諸行動,多方面、多舉措提升物業服務管理水平,物業服務質量切實提高了,業主拒付物業費的現象才有望得到根治。同時,當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時,雙方都要依法維權,不應該採取「侵權式維權」的手段,這樣不僅無助於問題的解決,還可能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如果由此引發更加激烈的衝突,甚至還可能要承擔民事乃至刑事責任。(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趙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