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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簡介
申請人張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拍賣王某個人名下的一處房產。王某的妻子李某提出執行異議,稱案涉房屋系與王某婚姻存續期間所購,是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所負債務系個人債務,要求確認法院對執行標的房屋享有50%共有份額。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財產。
02
法院審理
經法院查明,2017年,被執行人王某以60餘萬元的價格從案外人張某處購買了案涉房產,王某的父親支付給張某購房款32萬元。2019年王某與李某結婚。2020年,王某的父親又付給張某購房款13萬元。同年,王某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案涉房產登記的權利人是王某,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
法院認為,案涉房產在結婚前,王某一方已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雖然案涉不動產權證是在王某與李某結婚後辦理的,但案涉房產並未登記為夫妻共同共有,而是登記為王某單獨所有,李某對此應早已知情,但其對此並未提出異議。王某婚後將案涉房產登記在其個人名下,是其婚前個人購房行為的延續,是對王某婚前個人財產的一種確認。綜上,案涉房產應是王某婚前個人購買,並且婚後登記為其單獨所有的個人財產,不應確認為是王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對異議人(案外人)李某的異議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03
法官說法
房產承載著夫妻對家庭幸福美滿的期望,房產歸屬一直是夫妻共同財產中關注的重點。婚前一方出首付款,房屋落在出資方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債的,司法實踐認定該房屋是個人財產,夫妻共同還款支付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尚未償還的款項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本案中,王某在婚前購買樓房並支付一定房款,同時將其登記在自己名下,應認定案涉房屋屬於王某的個人財產。雖然在婚後才取得了案涉房產的物權,但婚後辦理不動產權證是婚前購房的後續必然行為,不能改變王某在婚前已取得房產的事實,也不能單純把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時間作為判斷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來源:中國普法
編輯: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