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操要點
1.問題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並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1個月時限自收到問題線索之日算起,到報送至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之日止)。
2.對暫存待查的問題線索,應當每6個月重新研究確定處置方式,並做好記錄。
3.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匯總、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和辦理進展情況,並按規定辦理相關報告及通報事宜。
4.在監督執紀過程中,對談話對象檢舉揭發與本案不直接相關人員的問題線索,應當由其本人書寫,不以問答、製作筆錄方式記載,按照問題線索辦理流程辦理,其中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密封后直接交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
5.問題線索處置過程中發現相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在向企業黨委主要負責人彙報的同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製作《報(移)送問題線索函》移送上級紀檢監察機構處理。
6.問題線索處置過程中發現的黨組織關係或組織人事關係不在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相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有關程序。(本文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國有企業紀檢監察工作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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